-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浦环规〔2024〕4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9-14
- 施行日期:
- 2024-10-15
正文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浦环规〔2024〕4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综合执法局。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印发
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浦东新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污染源)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固定污染源,是指产生或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纳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浦东名录)的排污单位,以及餐饮业、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和摩托车等修理和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等行业内一定规模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 (实施范围)
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外,浦东新区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分类监管)
按照本市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简易监管对象和自主监管对象四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监管对象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固定污染源,以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1)依据浦东名录新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2)依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一般监管对象为浦东名录中实施简化管理以及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
简易监管对象为浦东名录中实施登记管理的固定污染源以及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内一定规模的固定污染源。
自主监管对象为餐饮业、汽车和摩托车等修理和维护行业内一定规模的排污单位,以及街镇认为应当纳入的固定污染源。
第五条 (分级监管)
本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以属地化监管为原则,实行“区、街镇和产业园区”二级监管体系。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全区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巡查,定期对重点监管对象、依据浦东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一般监管对象(以下统称区管固定源)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其他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关注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信访矛盾突出的、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内的固定污染源,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开展辖区内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落实全区执法需求和执法计划,依照执法目录实施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级反馈。
街镇负责辖区内除区管固定源外生活点源、零星工业地块内固定污染源(以下简称镇管固定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定期对镇管固定源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区管固定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区管固定源完成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发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按街镇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以规划环评确定的边界实施园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负责边界内除区管固定源、生活点源外固定污染源的日常巡查和综合协调,配合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对区管、镇管固定源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完成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发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度假区管委会依法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开展巡查。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所在地的街镇就监管对象分工另有约定的,应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再实施。
第六条 (固定污染源信息库)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建立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信息库,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涵盖重点、一般和简易监管对象的固定污染源基本库,组织建立涵盖自主监管对象的区自定义库,并根据监管需要将部分自主监管对象纳入固定污染源区级子库。基本库、区级子库和区自定义库相对独立。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和综合执法局、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度假区管委会原则上应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并按固定污染源分级实施信息库的动态更新。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管机制)
区生态环境局和综合执法局、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度假区管委会应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和巡查,建立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和要求,细化联动类型、方式和流程,深化“三监联动”应用场景,通过科技赋能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监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区、街镇、产业园区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第八条 (职责分工)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包括区生态环境局、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度假区管委会,监测部门包括区环境监测站,执法部门包括区综合执法局和街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监管、监测、执法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共同组织推进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协同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和“三监联动”工作协同,提出相关监测、执法专项需求并跟踪执行情况;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和园区年度巡查计划,按计划实施日常监管、巡查,向区生态环境局上报检查结果。
监测部门负责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监测要求,组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
执法部门负责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执法需求,按照执法目录对固定污染源全周期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分级处理监管部门、监测部门提交的违法线索,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可根据浦东新区管理需要和监管能力适时调整。
第九条 (监管平台)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建设全区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统应用,推进与浦东城管系统、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移动执法系统和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区生态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部门原则上应依托本系统和浦东城管系统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和“三监联动”工作,逐步实现数据、业务、技术融合共享,全周期全链条监管闭环,不断提升数智化监管水平。
第十条 (监管内容)
按照固定污染源属性,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内容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实施依证监管,推进实施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监管,重点检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按证排污情况,以及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放口规范化情况;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要求的落实情况;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其他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其中,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重点按照排污登记表实施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频次)
根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重点监管对象,区综合执法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其中,对持证单位,区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区环境监测站对自行监测落实情况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每五年对主要排放口至少开展一次执法监测。
对一般监管对象,区综合执法局每年至少抽取总数的20%开展一次“双随机”执法检查,区环境监测站至少抽取总数的10%开展一次执法监测;其中,对持证单位,区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区环境监测站至少抽取总数的20%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其他单位,街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按职责分工实施全覆盖巡查。
对简易监管对象,区综合执法局按照每年不低于总数的5%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度假区管委会应按职责分工实施全覆盖巡查。
对自主监管对象,区综合执法局和街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依据职责分工和执法事项按照每年不低于总数的5%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街镇和度假区管委会按年度制定的监管计划全覆盖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监管衔接)
推进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
对纳入浦东名录重点和简化管理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工作可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有序推进自行监测落实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的衔接。
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监管方式)
区生态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部门应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固定污染源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加大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等科技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调阅固定污染源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等方式加强智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执法部门应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结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固定污染源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监管信息,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国家和本市有关信用系统。
第十五条 (辐射监管)
电离污染源和电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仍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调度与督办)
区生态环境局应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定期对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度假区管委会开展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固定污染源巡查等工作进行调度和监督检查。可根据管理需要将固定污染源管理情况纳入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收到固定污染源的相关信访、举报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培训指导)
区生态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规范巡查要求,提升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培训指导,引导企业主动守法,推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信用监管)
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和本市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社会共同治理。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监管、监测与执法部门可结合职责分工和监管需求,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构建区、街镇(产业园区)分级环保管家服务体系,不断优化信息沟通、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机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
区各级生态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部门应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制度创新)
区生态环境监管、监测与执法部门应围绕制度创新、模式优化、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持续开展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试点示范,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为本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一定规模的排污单位,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餐饮业(行业代码:62)中,一年内有信访投诉的;(2)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代码:732)、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代码:734)内有危险废物产生,且年危废产生量小于10吨的;(3)汽车、摩托车等修理和维护(行业代码:811)内,除浦东名录外有危险废物产生的;(4)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代码:842)内床位数大于等于1张小于等于20张的;(5)街镇认为应当纳入的固定污染源,如口腔病防治服务(行业代码:8432)等。
(二)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1吨且小于等于30吨;(2)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1吨且小于等于10吨;(3)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250吨且小于等于2500吨;(4)年危废产生量大于10吨且小于等于100吨。
(三)生活点源,本实施细则中仅指餐饮业、汽车和摩托车等修理和维护行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内一定规模的排污单位或街镇认为应当纳入的固定污染源。
(四)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系指以规划环评确定的产业园区(产业社区)边界开展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的管理部门。本实施细则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张江管理局、金桥管理局、相关镇政府等机构。
(五)固定污染源信息库,系指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固定污染源基本库和区级子库,以及由本区建设的区自定义库。基本库由依照本市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规定纳入监管的固定污染源构成,区自定义库由基本库外的自主监管对象构成,区生态环境局可根据监管需要将部分自主监管对象纳入区级子库,统一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保密规定)
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监管、监测和执法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已印发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要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