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普财规范〔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9-11
施行日期:
2024-10-16

正文

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普陀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经2024826日第6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1016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

2024911


普陀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以促进产技融合为引领。聚焦区内重点产业需求,推进技能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发展需求侧均衡匹配,将产技融合融入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联动,促进培训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全方位深度融合。

2.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根据质量提升、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需要,制定本单位职工培养规划,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制度,通过实施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费补贴等专项政策,激发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内生动力。

3.以各类培训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引导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逐步形成企业培训基地、职业院校、社区院校和各类社会其他培训机构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

4.以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使用

(一)列支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普陀区的各类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实施经费补贴。职业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职工职业培训可由企业自行开展,也可由相关部门依托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

在确保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项目化或整建制等方式实施的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项目。

(二)补贴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普陀区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院校的职工职业培训。

(三)资金拨付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同培训需求,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经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且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工作职责

由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组成的四部门联审会议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同时,四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以及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中的会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提升项目的组织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教育局主要负责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优先落实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规定用途

1.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补贴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进一步提高职工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对具备培训能力、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年度培训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备案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按照市级文件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关于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补贴

鼓励企业(含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对经备案成为本市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并按要求完成培训的企业,按照市级文件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关于落实市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依据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大力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按照市级文件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全力提升区域技能水平。

(二)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支持职工职业能力提升

1.开展技能培训和评价活动

鼓励本区单位发动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对集中组织在职职工参加本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的,经认定可给予单位一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用于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含竞赛),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包括获证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500-3000元/人;考核评价费补贴,标准参照本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公布的考核评价费;获证培养补贴,标准为500-3000元/人。

鼓励本区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学生职业技能水平的,经认定可给予学校一定学生培养支持,用于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含竞赛),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包括考核评价费补贴,标准参照本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公布的考核评价费;获证培养补贴,标准为500-1000元/人。

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联合职业院校建设区域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地或开展合作培训,精准对接产业、企业发展人才需要,共建共享课程资源,开展单位员工或学校师生专业或综合素质培训;提升企、校实训中心开放力度,面向区职教联盟成员单位或社会公众开展实习实训,提高企、校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鼓励产业园区、企业、社会组织等,面向单位员工、学校师生、社会公众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或职业体验培训。相关单位开展相应培训的,按30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开展社区特色培训项目。根据社区居民、就业困难群体、辖区单位技能提升需求,面向本区培训机构征集社区特色培训项目,对经备案实施特色培训的机构给予培训补贴,标准为30元/人/课时。

2.加强技能培训载体建设

鼓励本区企业、职业院校申报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大力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技能评价;系统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充分发挥院校在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对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本区企业职业院校,在完成首批自主评价后,按5万元/项目的标准给予评价机构补贴。

鼓励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区内单位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对获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或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参照国家或本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加强普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获评普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万元/家的资助。

鼓励建立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对当年命名的区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给予团队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当年被命名为市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拨付给创新工作室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发放各种奖励,应用于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创新活动。

3.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建立首席技师聘任制。对经区人社部门推荐,获评市首席技师资助的单位,参照本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对获评普陀区首席技师资助的单位,给予3万元/家的资助。

鼓励申报技能荣誉项目。完善区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激励机制,对经区人社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级技能荣誉称号的,参照国家标准(现金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扶持补贴;获得“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参照本市标准,给予1:1配套扶持补贴获评“普陀区技术能手”的,给予获评个人3000元/人的扶持补贴。

4.大力推进技能竞赛选拔

鼓励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对代表本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全国技能大赛且荣获奖项的相关单位、个人,参照市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对代表本区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且荣获奖项的相关单位、个人,参照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参加本区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给予1000—3000元/人的奖励。对在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及指导教练,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本市、区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优先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普陀工匠”等。

鼓励承办竞赛展示活动。对经备案承办本区职业技能竞赛展示型比赛项目、各类技能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的本区单位,按5万元/项目的标准给予竞赛承办补贴,可用于组织宣传活动、场地能源消耗、专家评审、模块设计、考评等相关支出。

五、监督管理

1.强化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各部门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的单位进行督导、评估、审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职工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培训,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2.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督导。企业自行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督导,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3.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力度。

4.对违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其他

1.本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市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市级政策为准。

2.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027年10月15日

3.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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