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促进商贸类企业稳增长的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杨商务委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10-31
施行日期:
2024-11-01

正文

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促进商贸类企业稳增长的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杨浦区关于促进商贸类企业稳增长的奖励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杨浦区关于促进商贸类企业稳增长的

奖励政策(试行)

 

根据《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商流通函〔2021〕159号)、《关于推动本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的指导意见》(沪商市场〔2022〕147号)、《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杨浦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建立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创新型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政策指引》(杨府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促消费”工作要求,全方位提升杨浦产业创新实力和发展能级,发挥大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商贸类企业与线上平台融合发展,推动商贸类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此政策。

一、支持领域

支持批发、零售、餐饮等商贸类企业,重点支持纳入我区以数字经济为核心主导的创新型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商贸企业。

二、支持对象

符合上述支持领域,具有较好发展质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三、支持内容

(一)纳统奖励

对当年在杨浦区新开展商贸类业务,且当年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商贸类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定限额。

(二)成长奖励

对杨浦区社零企业,实现当年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预定目标,按照增长额规模给予分档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定限额。

(三)大宗商品贸易增长奖励

对杨浦区从事能源、化工、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设备装备交易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销售额较基础年实现正增长当年新设企业实现销售额的,分档给予一定奖励

四、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奖励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奖励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奖励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二)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不同时享受纳统奖励和大宗商品贸易增长奖励。

(三)企业当年度所获奖励不超过地方财力可承受能力。

(四)申请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奖励资金纳入区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区商务委负责政策的绩效管理,加强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六)本政策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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