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青农委规〔2024〕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7-22
- 施行日期:
- 2024-08-01
正文
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文件精神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建设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和生产基地。
(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发挥政策、资金、项目聚焦优势,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发展品牌农业、绿色农业和种源农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合法合规。
(四)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注重结果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年度预算编制,项目评审、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征集、初审、筛选、组织申报、组织实施、项目监管、资金拨付和监管、决算上报、财政性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跟踪项目绩效。
建设单位是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对上述材料承担审核初审责任。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意向申报、项目前期手续、自筹资金落实、项目建设管理及建后资产管护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对象与申报要求)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申报项目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行为。(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3)财务管理规范,申报主体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
对符合支持范围、具有示范引领的项目,虽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在属地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对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项目运营管理能力提交书面推荐材料(盖属地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公章)、并经区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
第五条(支持范围)
围绕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支持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等领域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
围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
围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升技术装备创新水平,支持农业种业研发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圃)、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和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等。
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不予支持。已获得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支持。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应按“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支持标准)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相适应,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区级财政资金按一定比例投入,具体投入比例如下:
(一)水稻育秧、畜禽渔业等稳产保供相关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
(二)花卉、区域特色农产品等领域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5%,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三)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其中,由全额财政或财政和集体按比例投入的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白鹤镇、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现代农业园区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徐泾镇、赵巷镇、重固镇、华新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香花桥街道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区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且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四)种业研发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圃)、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和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生态循环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其他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相关领域设施设备建设等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区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支持方式)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鼓励探索新形势下支持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通过实施先建后补、联动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八条(涉农重大项目)
对于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中属涉农重大项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报送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涉农重大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应用等方面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且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
(2)国家及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下达本市的重大战略任务等。
第九条 (管理费用)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申报)
区农业农村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由各相关街镇和现代农业园区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设施农用地备案等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
项目申报前,根据需要征求规划、水务、绿容等部门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划、立项依据充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齐全、建设条件允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二)区农业农村委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和概算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管理)
区级储备库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通过后,分批次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项目备案和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条件、资金需求、评审报告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备案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定期移出。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和区域内产业发展需求,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建议并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综合上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考核情况以及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情况确定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并下达。
第十四条(立项审批)
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市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批复的项目必须已录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并具备启动实施的必要条件。立项审批情况于绩效目标下达后3个月内,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事中监管)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及材料等的采购,按照本区相关规定实施。如有未明确的部分,按照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实施。
各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建立项目清单和进度台账,严把项目质量。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加强过程监管,按照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拨付进度监督检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下达后一年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由区农业农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全额财政或财政和集体按比例投入的项目,原则上由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所属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项目纳入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社会资本自筹的项目原则上由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作为项目建设主体。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财务监理制、审计审价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项目验收制等制度。项目通过市级备案后,根据财务监理、审价审计及验收意见,拨付财政资金。项目财务监理、审计审价单位按照本区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周期)
项目建设周期从立项批复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延期应从紧从严审批,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确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项目调整)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办理调整事项。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一)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总投资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工程监理、财务监理三方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
(二)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办理调整手续:
1.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技术方案、设施布局等发生重大变更;
4.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含)以上的;
5.其他规定的重要调整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终止)
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终止”的原则,办理终止事项。项目终止后,建设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除外)3年内取消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委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商财政部门核准后办理终止手续。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二)项目建设周期期满1年,未及时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或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未通过,经整改后复验收仍未通过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成后,区农业农村委组成验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和审计、审价、监理等单位意见,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与批复有较大距离等情况,项目验收不予通过。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项目无法完成验收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终止,并组织审计和清算。
(三)项目验收通过后,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上报项目财务决算,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一条(事后管理)
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做好绩效跟踪自评,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并加强项目投产后的监管。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库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列入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部门预算。市区二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审核下达。
第二十三条(资金拨付)
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根据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和财务监理报告,分三个阶段拨付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批复后首次拨付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0%,自筹资金须同比例拨付;第二阶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同比例拨付,累计且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70%;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清算下达。
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终止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退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委汇报当年度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鼓励采用银行监管账户、报账制等方式,确保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拨付进度相匹配。除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建设主体,采用银行监管账户的方式,并在项目首次申请财政资金前,按照不低于自筹资金的70%划至银行监管账户中。
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
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关于加强青浦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青农委〔2023〕21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各责任单位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每年对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开展绩效评估,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完工后不从事农业生产,出现设施闲置、非农利用、违法建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