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长宁区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
长商务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8-30
施行日期:
2024-10-01

正文

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九华集团:

《长宁区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8月20日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长宁区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及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长宁区民生保障规划目标,进一步完善长宁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加快标准化菜市场迭代更新步伐落实“菜篮子”区长负责制,更好实现主副食品供应量足价稳、优质安全、便利惠民,根据《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菜篮子”区长负责制考核办法》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区域从事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扶持方式)

政策补贴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内容和标准要求,给予相应财政资金支持。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补贴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五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局部改造补贴

1.鼓励新建/整体改建标准化菜市场。对新建和完成整体改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给予资金补贴。按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投入资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标准化菜市场局部改造。对标准化菜市场硬件设施局部改造给予资金补贴,主要包括标准化菜市场内用电线路、厕所、消防设施、门头店招、地面瓷砖、通风给排水系统、无障碍设施、适老化设施等设施设备的整修更新,按局部改造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每年申报项目总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含2年内新建或整体改建的标准化菜市场)。

   (二)标准化菜市场主副食品价格稳定资金补贴

3.支持平价蔬菜摊位建设。在每个标准化菜市场中至少设立1家平价蔬菜摊位,稳定和平抑蔬菜价格。对每个平价蔬菜摊位根据具体销售情况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每月不超过5000元。

4.支持平价猪肉摊位建设。根据猪肉价格走势、供需、进货渠道等情况,按照市级部门总体部署要求,适时启动平价猪肉保障措施,在每个标准化菜市场中至少设立1家平价猪肉摊位,持续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根据具体销售情况进行补贴,每个平价猪肉摊位每天补贴金额不超过300元。

5.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标准化菜市场等零售网点应急保供、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保障机制,做到应急状态下快速处置,并按要求保障市场运行平稳有序。针对极端自然天气、病虫害等情况而引发重要产品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或持续上升,根据市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启动应急保障供应机制,加大平价蔬菜供应,确保本区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居民正常生活不受重大影响。

   (三)标准化菜场智慧化建设资金补贴

6.标准化菜市场智慧化建设。对标准化菜场智慧化建设所需信息化设施设备、配套软件及服务,标准化菜市场主副食品信息追溯系统,按照建设资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标准化菜市场智慧信息及追溯系统运维。对标准化菜市场智慧信息及追溯系统进行定期运维,按每年每个标准化菜市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标准化菜市场考核

8.标准化菜市场考核奖励。鼓励标准化菜市场加强绩效管理,扎实做好民生服务保障工作,对在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的单位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标准化菜市场奖励5万元,对年度考核为良好的标准化菜市场奖励3万元。鼓励各标准化菜市场对经营服务好、自我管理规范、居民满意度高的入驻商户给予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通过多种渠道,给予宣扬表彰和推荐。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三)凡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有严重负面报道的标准化菜市场,当年不得享受建设及考核相关扶持奖励。

(四)本办法中涉及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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