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 文件编号:
- 嘉经规〔2024〕3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8-12
- 施行日期:
- 2024-09-12
正文
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本区工业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嘉定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1.工商注册地在嘉定区内,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
2.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3.单位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导向。
4.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1.节能技术改造
支持工业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对于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项目,按市级扶持资金,区级给予同比例扶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及零碳创建示范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对于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零碳示范创建,对于认定市级零碳工厂、零碳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
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于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三、申报要求和操作流程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镇初审,由所属街镇推荐上报区经委。
2.区经委对各街镇上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经信用查询后,拟确定扶持名单。
3.最终扶持名单在区经委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调查核实,最终确定给予扶持企业名单,并报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四、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除依法追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其市、区两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相关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