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残联规〔2024〕3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8-09
- 施行日期:
- 2024-09-13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残疾人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残联发〔2022〕13号)、《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等规定,现对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中职校及普通职业学校特教班)全日制非毕业年级学生及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除外。
二、培训额度
培训对象每年接受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次数、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总金额不超过10000元,超出部分由补贴对象自行负担。
参加国际、国家、省市级等各类职业技能大赛的专项培训,不纳入培训对象个人年度培训额度。
三、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一)培训项目
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推广项目(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且符合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需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品牌项目、残疾人技能竞赛培训项目、残疾人传统文化传承培训项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项目。其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推广项目的试点期不超过2年,试点期满且效果显著的,可转化为品牌项目。
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参照上述模式,结合本区实际自主开展培训项目。
(二)承接培训单位
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接培训单位(以下简称“承训单位”),承训单位应当符合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残联发〔2022〕33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三)申请审核
1.报名申请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报名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1)。
2.审核
(1)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培训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名表》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不通过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录入培训信息。复核不通过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报名表》上写明原因,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2)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培训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录入培训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四)资金结算
完成培训考核后,由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分别与相应承训单位进行培训费结算,承训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另外收取培训费用,开具相关培训类发票。
(五)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一)补贴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项目范围:
(1)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
(3)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
(4)证书信息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中可查询。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项目范围:
(1)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2)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3)证书信息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中可查询。
上述补贴项目将按照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的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同步调整。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参加上述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费扣除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后,不足部分予以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一次补贴,但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残疾人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晋升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申领期限
补贴对象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后,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均可申请。
(四)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后,可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职业技能证书;
3.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费发票(培训项目需与职业技能证书对应);
4.本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5.《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
以上材料可以通过电子证照方式调用的,免于提交。
(五)审核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银行账户。
(六)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其他
(一)市残联负责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市级培训班业务审核及承训单位的监管工作,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残疾人获证、撤证人员的相关数据。
(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和落实。
(四)各区残联要加强对承训单位、各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各项材料,履行审核程序,及时录入培训开展情况,确保职业培训数据应录尽录,准确无误。
(五)补贴对象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被撤销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相应补贴;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经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自2024年9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12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