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嘉市监规〔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7-12
- 施行日期:
- 2024-07-12
正文
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为规范并加强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嘉定区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和《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等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嘉定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单位或个人。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经申报并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专项资金审核通过(以下简称“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30万元资助;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且排名前五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且被政府采信的社会团体,给与8万元资助。
参与上述标准修订工作的单位,资助额度为制定上述标准资助额度的50%。
同一单位在同一申报年度内,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5项。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与60万元、40万、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单位,分别给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与15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给与2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给与1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且验收通过的单位,给与20万元资助。
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且验收通过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资助。
(四)承担标准化活动项目
对承担标准化活动项目的单位,给与10万元资助。
(五)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资助。
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
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六)“上海标准”项目
对获得“上海标准”项目的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
(七)其他项目
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的其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三、其他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开支,包括标准研究或制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宣贯或培训,标准实施或评价,标准样品购置或试验,标准购买、印刷或检索,专家咨询,标准数据库建设等。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需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上半年通过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2日起施行,至2029年7月11日止。《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嘉市监规〔202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