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 文件编号:
- 沪国防办规〔2024〕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7-03
- 施行日期:
- 2024-08-1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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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
印发《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我办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防科工办)负责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备案管理配套政策,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核实,对相关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协助国家国防科工局开展监督抽查,为备案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 备案工作中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可视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进行审查、审核。
第二章 备案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内相关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第五条 备案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国防科工办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光盘一份):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一份,填写有关信息,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所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对应备案专业(产品)的供货合同或研制任务书(协议)等能够证明承担任务情况的文件,如合同和研制任务书(协议)过多,可提供产品清单,注明合同编号、任务来源等,原则上每申请一项备案专业(产品)必须提供至少一份对应的合同或研制任务书(协议);
(四)保密资格证书或与用户部门(单位)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五)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备案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适应供货要求的国家标准的质量体系证书或证明文件;
(六)备案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文件、材料。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可只提供第(一)(三)款要求的材料,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在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所列专业(产品)以外。
已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可同时向市国防科工办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 市国防科工办对备案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根据下列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一)对不在《备案目录》内、不需要备案的专业(产品),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二)对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的,告知备案申请单位依法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不符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相符的,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市国防科工办自受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印制和发放。
备案凭证样式由国家国防科工局统一制定。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1-WQZB-四位顺序号(顺序号与年度无关)。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备案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八条 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并履行变更手续。应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交变更原因说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报市国防科工办申请备案变更。
第九条 市国防科工办对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其备案变更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换备案凭证(备案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十条 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增加或变更备案专业或产品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核发备案凭证,其备案号不变,有效期自重新备案之日起计算。
备案单位的供货单位或产品品种增加,但未超出已备案专业(产品)范围的,无需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持续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重新提出备案申请,核发备案凭证,其备案号不变,有效期自重新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备案有效期内,备案单位丧失与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科研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国防科工办报告情况并申请注销备案。
市国防科工办经核实后于2个月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
第四章 备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要求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市国防科工办;市国防科工办于次年6月底前将各备案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
第十四条 市国防科工办每年组织专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备案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家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至少接受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1个月内,被检查单位应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国防科工办。
对近一年内进行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或者现场核查的备案单位可免于备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按照相关监督检查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市国防科工办在接受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委托后,可组织专家对反映、投诉、举报备案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规定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备案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市国防科工办。
(一)质量管理松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的;
(四)保密管理不严格,出现严重失泄密事件的;
(五)科研生产能力有缺失,长期或多个军品合同不能按期完成交付的。
第十八条 备案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应注销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并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报告。
(一)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
(三)丧失与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的;
(四)备案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违背承诺的;备案单位描述的科研生产能力、管理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备案单位出现本细则第十七条情况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市国防科工办拟对备案单位注销的,应当在作出注销决定前告知备案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备案单位,市国防科工办将其失信信息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市国防科工办建立备案信息数据库,及时汇总更新备案单位情况,掌握备案单位申请、变更、注销等信息,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统计表》,于每年年底前,将统计表纸质版及电子版(光盘)各一份,连同当年各备案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光盘一份),一并报国家国防科工局。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表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统计表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
6.被监督检查备案单位应提供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