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本市培训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 文件编号:
- 沪教委规〔2024〕6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5-24
- 施行日期:
- 2024-07-01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
监管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本市培训领域
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科委(科经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体育局:
为深化本市培训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及本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培训领域相关管理规定等,由上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行使本市培训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相关执法工作接受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的专业指导。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本市培训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沪教委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本市培训领域行
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上海市体育局 |
2024年5月22日 |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本市培训领域
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序号 | 具体处罚权事项名称 | 处罚权设定依据 |
1 | 对民办培训机构擅自分立、合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2 | 对民办培训机构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政处罚 | |
3 | 对民办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
4 | 对民办培训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
5 | 对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活动开展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6 | 对民办培训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7 | 对民办培训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8 | 对民办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处罚 | |
9 | 对民办培训机构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机构党组织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10 | 对民办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1 | 对民办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
12 | 对民办培训机构培训条件明显不能满足培训要求、培训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3 | 对民办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其他培训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14 | 对民办培训机构侵犯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
15 | 对民办培训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行政处罚 | |
16 | 对民办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7 | 对民办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培训地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
18 | 对民办培训机构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行政处罚 | |
19 | 对民办培训机构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 |
20 | 对民办培训机构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1 | 对民办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22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培训机构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
23 | 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或者在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24 | 对不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25 | 对不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
26 | 对不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
27 | 对不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他未经审批方式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28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的,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29 | 对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
30 | 对线下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31 | 对线上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
32 | 对民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
33 | 对民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
34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 | |
35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36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政处罚 | |
37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政处罚 | |
38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39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 | |
40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41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42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43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行政处罚 | |
44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行政处罚 | |
45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
46 | 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47 | 对有《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48 | 对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49 | 对体育类民办培训机构未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备注:
1.该目录所述“民办培训机构”包括 “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类、自学考试助学类、成人语言类等民办培训机构。
2.该目录所述“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3.该目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适用对象为“备注1”中所述的所有机构。
4.该目录中《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仅为“备注2”中所述的“民办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