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普国资委〔2024〕6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4-11
施行日期:
2024-04-11

正文



                                               普国资委〔20246

 

关于印发《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411

 

 

 

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增强企业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三个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结合普陀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区管企业,是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区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国资委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后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用途和意义】经审定公布的主业目录是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管理原则】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企业主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监管职责】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定区管企业主业目录;

(三)指导区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建立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根据区管企业不同类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五)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主体责任】区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明确主业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结合实际经营业务,对主业目录进行细化分解,形成主业目录二级目录;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

(四)建立统计分析评价体系,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分析,定期向区国资委报送自评报告;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管理体系 

第七条  【分类管理】根据对竞争类、功能类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要求,分类明确主业管理重点:

(一)对竞争类区管企业,以主业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创新投入、品牌价值、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资产负债率等定量指标为重点;

(二)对功能类区管企业,以战略任务和专项任务推进节点、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效、民生服务满意度、行业监管部门分类评价结果等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为重点。

第八条  【主业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决议后,报送国资委备案。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业目录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目录,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建立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区管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级;

(三)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管理体系;

(四)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三章  主业目录

第九条  【基本原则】区管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战略部署和产业政策导向。企业主业应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及普陀区委、区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区相关产业政策导向,体现围绕全市战略服务普陀经济社会建设、聚焦“四大产业发展和打响“中华武数科创品牌的要求;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聚焦价值链高端、产业链核心、创新链关键,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地区、关键领域、重要项目集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和基础保障作用;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企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十条  【标准要求】区管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核心业务”是指承担区政府赋予的主要功能的业务,或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培育业务”是指目前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较小,但符合普陀区发展定位,代表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已有所布局,未来可望成为企业核心业务的业务;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项业务板块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职工人数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

(四)每一主业对应二级目录最多6个。区管企业合并范围内企业归集至所属业务板块,以二级企业为归属基础。

第十一条  【操作程序】区管企业主业目录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预申报。区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目录初稿,以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区国资委对主业目录初稿进行汇审视情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反馈企业。

(三)正式申报。企业根据反馈意见对主业目录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将主业目录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委。

(四)审定。企业主业目录经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核通过后区政府审定。

(五)公布。国资委对审定的区管企业主业目录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报送材料】区管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主业目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企业与集团主业匹配清单,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指标及各主业相关数据及占比);

(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决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区管企业对报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态调整】区管企业主业目录审定后,原则上在三年内不作调整。区管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主业目录的,应当依据区政府相关决策文件或由区管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调整理由,可以在重新计算业务占比的基础上向国资委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区管企业培育业务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在企业总量的占比达到20%以上的,可转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视情况做出主业目录调整安排。 

第四章 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企业自评】区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同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国资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五条  【监测评价区国资委建立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区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价,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防控风险。

第十条【分类考核】国资委依据主业目录,对不同类型的区管企业,合理设置主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区管企业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条  【联动机制】国资委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建立主业管理信息共享、考核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干部人事、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区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风险管控】区管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十条  【违规责任】区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准用性规定】各委托监管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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