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2024年版)》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发改规范〔2024〕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3-19
施行日期:
2024-04-0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2024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银行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沪府〔202351号),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我们在2020年版本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2024年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2024年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上海市财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4222


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

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贯彻落实《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滚动推进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条(优惠利率信贷专项支持方向)

鼓励合作银行建立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利率信贷资金,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网络基础设施(新网络):5G网络、光纤宽带接入网络、IP网络、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卫星通信网、遥感卫星系统、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网络基础设施。

2.算力基础设施(新算力):算力网、通用算力设施、智能算力设施、高性能算力设施、边缘算力设施、算力调度平台等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

3.数据基础设施(新数据):区块链基础设施、大数据分析处理平台、数据流通平台、数据交易平台、多云管理平台、数字孪生平台、元宇宙应用平台、数据空间基础设施等为代表的数据基础设施。

4.创新基础设施(新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科技基础支撑设施、交叉研究平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平台、产业技术工程化平台、新型共性技术平台、技术标准设施、检验检测设施等为代表的创新基础设施。

5.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物联感知网、智能网联汽车路侧设施、智慧道路、车联网、智慧港口、智慧机场、智慧物流、末端配送设施、智慧商圈、无人便利店、自动售卖终端、智慧工厂、智能生产线、智慧风电、分布式能源站、智慧光伏、充电桩充换电柜、智慧学校、智慧医院、智慧体育设施、智慧文化场馆设施、智慧景区设施等为代表的终端基础设施。

第三条(贴息支持范围)

在合作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上海市相关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重点对以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能形成显著规模和经济社会影响力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支持。同时将对相关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的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纳入贴息范围。原则上对购买土地或房屋建设项目,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项目,以及已享受有关政府资金其他贴息的项目,不享受本贴息支持。

1.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除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外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工程包,以上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2.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资金择优支持本区域内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总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鼓励各区出台本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条(合作银行选择)

合作银行负责组织受理信贷项目,开展独立审贷和信贷风险控制,对项目进行贷款和日常监管。合作银行主要条件如下:

1.提供专门优惠利率。在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优惠贷款利率应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予以一定优惠:3年(含)以下为一年期LPR40个基点以上,3年至5年(含)为一年期LPR10个基点以上,5年以上为五年期LPR70个基点以上。

2.具备相应信贷规模。合作银行原则上应为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其他持续在沪经营、综合贡献度较大的商业银行;其中,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沪对公信贷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

3.设立快速审贷通道。设立不少于200亿元的“新基建”信贷资金,并设置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安排审批,一般在4周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4.建立专门服务力量。具备较好信贷服务能力,并针对“新基建”建立专门信贷制度和团队。

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会同相关单位,以优惠性、稳定性、便利性、竞争性为原则,按照上述条件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市战新办对上一年审贷和放款等情况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合作银行名单;其他有关银行满足上述要求,可及时申请纳入合作银行名单;贷款贴息期间,若LPR出现重大调整,由市战新办会同相关单位视情况调整优惠利率及贴息标准

第二章 贴息规则

第五条(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凭提供贷款的合作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按季度通过合作银行向相关资金管理单位申请贴息。贴息资金按本意见第三条由相关资金分别统筹安排。

合作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为人民币贷款,仅限于项目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贴息标准)

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高于2%(含)时,资金管理单位在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基础上提供不高于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降低企事业单位贷款成本;其中,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贷款对象,或者项目类型属于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新终端”项目,或者投资区域位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区域内的项目利息补贴为1.5个百分点,其余项目利息补贴为1个百分点。

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低于2%时,利息补贴不高于优惠利率的50%,且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减去贴息后的实际利率不低于1%

相关资金管理单位不承担除贴息以外的任何信贷风险。

第七条(贴息期限)

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贷款投放日不晚于202612月底,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市战新办会同资金管理单位根据贴息执行情况和成效,研究滚动实施政策。

以下项目不予贴息:材料弄虚作假;未办理有关开工手续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结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申报)

符合本意见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制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申请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备案或批复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单等材料。由合作银行汇总审核后,按相关资金管理程序集中上报有关部门。

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制相关单位,可通过市战新办或资金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企事业和项目信息,合作银行也可自行向市战新办或资金管理单位推荐相关项目。

第九条(评估和审核)

1.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由合作银行将初步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市战新办。市战新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贴息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规模上限,经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2.其他专项资金

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专项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审核。

第十条(拨付)

资金管理单位按有关程序批复或下达资金计划,由对口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资金管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贴息核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贴息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处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专款专用)

优惠利率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和用于套利等行为。贴息资金定期打入项目单位在合作银行的指定账户,由合作银行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评估和管理费用)

资金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项目评估、绩效评价、日常管理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四条(调整和中止)

合作银行会同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资金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建设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在贴息贷款期限内,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合作银行会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资金管理单位报告,及时提出调整、中止或撤销建议,按有关流程报批。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合作银行应定期将贷款和贴息执行情况报市战新办,每年底向市战新办提交年度情况总结,作为考核合作银行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可自行择优选择合作银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合作银行之间应当保持相互沟通协作,避免恶意竞争和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贴息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项目,资金管理单位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贴息资金,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协调服务和会商机制)

依托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市战新办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和工程清单,各牵头单位确定联络员保持与合作银行日常沟通联系。

各资金管理单位会同市战新办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定期会商,避免项目重复支持,并及时将有关项目信息纳入市级支持资金信息平台。市战新办加强组织协调,推动项目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44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331日。有关单位可按需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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