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
文件编号:
长发改规〔2024〕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2-26
施行日期:
2024-03-27

正文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1.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达到一定集聚度或贡献度的园区和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2.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经认定,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支持

3.低碳发展联盟。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每年对发起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不得超过3年。

二、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4.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及以上,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对单个项目给予5-10万元补贴。

5.建筑节能降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根据下降率给予每平方米10-25元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每平方米最高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3)绿色建筑示范。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且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4)电力需求侧响应。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单幢楼宇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6.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分别最高补贴600元和300元。按照充电车位数量,对示范小区给予3-8万元支持。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及以上,给予5-10万元补贴。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7.合同能源管理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根据合同类型,按照600-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最高补贴6万元,合计最高补贴100万元。

    8.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单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最高奖励50万元。

    9.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三、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10.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应达到0.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依据节能改造投资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依据节能改造投资额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最高补贴500万元。

11.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12.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13.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零碳+”项目和碳足迹、绿色供应链。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14.重大活动。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15.先进表彰。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和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3-10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给予1-5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五、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16.用能单位管理。对能源审计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最高补贴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最高15万元;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17.政府部门管理。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排查、能源审计、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招商能效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光伏和充电桩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支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支持本政策施行过程中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等工作。

18.“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公用事业、政府节能管理、区域能源设施运营等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六、附则

19.本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0.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21.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22.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23.区发改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扶持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5.政策2024年32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长发改规2022〕1号)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废止。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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