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交行规〔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2-21
- 施行日期:
- 2024-03-28
正文
沪交行规〔2024〕2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
营运检验优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办法(试行)》已经市交通委2024年2月7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2月20日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船舶检验领域改革,优化小型船舶检验制度,推动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工作。
本办法所称内河小型船舶,是指船长20米以下,由上海市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且仅在本市内河水域航行的金属材质普通货船。
普通货船,系指除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外的船舶。
工程船、高速船、公务船、游艇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及各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检验优化)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包括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的优化。
第五条(年度检验)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营运中的内河小型船舶检验优化方案》(附录一),结合航区、类型、尺度和船龄等因素实施检验。
检验证书有效的内河小型船舶可以通过自检方式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条(船底外部检查)船长小于10米的内河小型船舶可以在第一个和第二个换证检验间隔期内,按照效果等同原则,结合航行水域等因素,对船底外部检查实施替代检验。
替代检验,系指采用吊梢(压载)检验、水下检验等方式实施船底外部检查。
第七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船舶的特点,在营运期间对船舶予以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检验申请)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申请年度检验前,对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进行自检,如实填写《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附录二),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并予以确认。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申请船底外部检查替代检验时,对检验时间、检验地点以及检验具备的条件予以说明。
第九条(申请材料)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
(2)《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船底外部检查替代检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
(2)船底外部检查情况说明。
第十条(审核)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船舶检验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现行船舶法定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船舶技术状况等信息,安排验船人员进行实船抽查。
第十一条(证书签发)对审核通过的内河小型船舶,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小船检验证书》,注明“本船依据《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办法(试行)》签发证书,在上海市内河水域航行有效”,并加盖船舶检验业务用章。
船舶检验证书发放时,应当收回原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归档,档案包括:
(1)《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
(2)《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底外部检查情况说明;
(4)船舶检验证书底稿、副本和检验报告副本;
(5)其他归档的文件。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资质)持有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或者具备内河小型船舶检验适任资质的验船人员,可从事相应类别的船舶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证书失效)发生下列情形的,船舶检验证书失效:
(一)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有效保持船舶技术状况的;
(二)《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弄虚作假的。
上述船舶应当按照现行船舶法定检验要求申请检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止。
附录一
营运中的内河小型船舶检验优化方案
船舶分类 |
| 第1个 换证检验间隔期 | 第2个 换证检验间隔期 | 第3个 换证检验间隔期 | 第4个及以后 换证检验间隔期 | ||||
趸船、港用囤船 | 年度检验 | 4 | 自检 | 4 | 自检 | 2 | 自检 | 2 | 不作调整 |
船底外部检查 | 8 | 可免于检验 | 8 | 替代检验 | 4 | 不作调整 | 4 | ||
其他内河小型船舶 | 年度检验 | 1 | 自检 | 1 | 自检 | 1 | 不作调整 | 1 | 不作调整 |
船底外部检查 | 3 | 替代检验 | 3 | 替代检验 | 3 | 3 | |||
注: 1.本方案中的趸船、港用囤船系指不载客货、不含具有餐饮或者宿舍功能的趸船、港用囤船。 2.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免于趸船、港用囤船的第1次船底外部检查。 3.其他内河小型船舶的船底外部检查,系指不结合换证检验的船底外部检查。 |
附录二
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船名 | 船检登记号 | |||||
船长 | (m) | 总 吨 位 |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
船舶年度检验项目的自检情况 |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自评 | ||||
1.检验证书及 技术文件 | 是否齐全 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 ||||
2.舵及锚泊设备 | 2.1操舵装置:传动装置及舵连接可靠,无严重磨损和腐蚀;操作可靠、转动灵活、控制系统有效。 | □ | ||||
2.2舵设备、锚系泊设备:外观技术状况良好,无严重磨损和蚀耗,使用情况良好。 | □ | |||||
2.3锚索或者锚链、缆桩及绞缆设备状态良好、安全可靠。 | □ | |||||
3.载重线 | 3.1 载重线标志、水尺的勘划准确、完整。 | □ | ||||
3.2 门、窗、盖等关闭装置能阻挡水的进入,干舷未发生改变。 | □ | |||||
3.3 排水舷口、栏杆或者扶手、舱口围板、门槛等的设置未发生改变。 | □ | |||||
4.船体结构、防火结构和通道 | 4.1 船体结构及水密完整性:船体结构未发生改变,水密门、水密舱壁完好;水线以下各舱室无渗漏现象或者损坏的结构已修复。 | □ | ||||
4.2 结构防火未作改动,有关设施完好,安全通道、应急逃口等有效。 | □ | |||||
4.3起居处所、机器处所和其它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布置未发生变化。生活用气布置合规,满足通风、防火、防泄漏要求。 | □ | |||||
5.机舱设备、透气管、压载系统 | 5.1 船舶主辅机、齿轮箱、轴系及螺旋桨外观良好,正常可用。 | □ | ||||
5.2 油箱(柜)及燃油系统完好,无渗漏现象。 | □ | |||||
5.3 通风设备遥控切断设施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 □ | |||||
5.4 机舱和汽油箱储存舱室通风有效。 | □ | |||||
5.5 机舱自动化控制处所的报警、自动、停车功能正常。 | □ | |||||
5.6 舱底和压载管系系统:舱底、压载、甲板排水、空气和测量管系等可正常使用,各部位无渗漏。 | □ | |||||
5.7 机舱安全防护:油管、水管和其它液体容器的布置未发生改动,对人员构成危害的机械部位(机械传动部件、皮带传动部件、排气等高温部件,联轴节部件等)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未被损坏,燃油舱柜等处所通风设备设施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 □ | |||||
6.消防、救生、电气及通导设备 | 6.1 救生、消防、航行、信号、无线电、内部通信、报警设备/系统:设备配备符合规定,可正常使用。 | □ | ||||
6.2主电源或者应急电源外部检查,确认其数量和状态处于完好。 | □ | |||||
6.3电气:电气设备使用正常,绝缘、避雷及保护接地装置情况良好。 | □ | |||||
7.防污染设备 | 7.1 配备有油污水收集装置、垃圾箱、生活污水收集装置(如有),可正常使用。 | □ | ||||
7.2 确保岸电设施、电缆、接驳插头状态良好,随时可用。 | □ | |||||
7.3 确保生活污水储存装置、油污水储存装置无直排管,管系布置合理;生活垃圾按要求分类储存,未直接排放舷外水域,各种垃圾收集、排放记录真实有效、无误。 | □ | |||||
8.是否更换过主、辅机等重要设备 | 是□ 否□ | |||||
自船舶检验机构上次现场检验以来维修、改装或者海损(事故)情况(请附相关材料(如有),包括船厂修理报告、船用产品证书等必要材料) | ||||||
本船已按照相应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完成船舶年度检验项目的自检,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相符,技术状况满足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与环保要求。本人对本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接受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保证在日后的运营中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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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船舶自检情况在□内做标记,×表示正常,—表示不适用,○表示存在问题。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