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2023年度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宝人社规〔2024〕4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07-31
- 施行日期:
- 2023-01-01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高新园区,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标准:2023年生活费标准增加150元/月(70周岁以下)、170元/月(70周岁及以上)。
调整后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为,2022年12月31日前未满70周岁人员(195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每人每月2833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195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每人每月2913元。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上述标准尽快实施,切实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调整工作。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各类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