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属教育单位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教委规〔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1-30
- 施行日期:
- 2024-03-01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属教育单位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属教育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属教育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属教育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属教育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属教育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主管部门为市教委的市属教育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定义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市属教育单位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工程范围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火灾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三)道路、桥梁的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四)房屋建筑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
(六)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必须采取措施的工程类项目;
(七)由市教委提出,报经市政府决策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项目类型
(一)特殊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指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二)一般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指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基本原则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管理、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教委职责
市教委负责建立市属教育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相应程序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报送认定备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务中心职责
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务中心配合市教委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过程管理,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第九条 市属教育单位职责
市属教育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资金、投资控制主体责任,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进行项目申报,明确项目申报类型,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对已发生的安全危害,应及时优先采取相应的应急安全措施。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市教委初步认定
使用市级财政教育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类型作出初步认定,明确为特殊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或一般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度
市教委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聘请本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论证、评估工作,对特殊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投资给出后评估建议,对一般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认定结论及估算投资给出建议。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
市教委牵头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召集市发改、财政、住建、应急等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等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推进过程中相关的问题,决策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十三条 认定条件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认定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内容包括项目类型、建设主体、建设地址、主要建设范围及内容、投资估算金额等。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市教委按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类型,根据以下程序,对市属教育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认定:
(一)对特殊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项目启动实施的同时,由市教委作出初步认定,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风险隐患紧急程度及项目投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最终认定。
(二)对一般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市教委作出初步认定,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风险隐患紧急程度及项目投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最终认定。完成认定的一般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即可启动后续实施工作。??经认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由市教委出具项目批复文件,并将认定结果及说明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第四章 参建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直接发包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依照本办法认定的特殊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可以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由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市教委将认定意见书面报送建管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队伍储备库
市教委结合上位文件要求和实际需求,适时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十八条 参建各方责任
市属教育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参建各方做好工程建设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前期管理
市属教育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内容办理项目信息报送手续,依法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合同信息报送等相关手续;经认定为特殊类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施工管理
市属教育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规范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有关规定,督促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及应急预案,消除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市属教育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审价、项目资料归档、固定资产入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经费原则上由市属教育单位落实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审价审计制度。市教委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确定项目审价审计单位。工程款支付超过估算价的,根据审价部门出具的结算报告,予以支付超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管理
市属教育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执行情况的自查和内部审计等内控管理机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投资规范有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
市属教育单位应及时、如实在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前期手续、开工建设、实施进度、竣工验收及结算审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