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青商规〔2024〕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1-10
施行日期:
2024-02-10

正文

青浦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青浦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政策措施对实体经济和项目的引领作用,提升楼宇经济产业能级和属地经济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范围

办法所称商务楼宇是指青浦区域范围内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楼宇,不包括企业自用办公楼、工业研发楼宇、居民住房、商住两用、餐饮娱乐设施、宾馆酒店等建筑

第二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特色楼宇创建奖励

对楼宇内符合青浦区主导产业关联企业聚集度整体空间入驻率区内注册企业租用面积达到60%以上,根据年度经济贡献,经综合评价认定为青浦区特色楼宇,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四条 购租房补贴

对在本区新购买或租赁5年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超500平米,并入驻办公的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企业能级、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按照购买总价的1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资助,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或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租房资助。

第五条 优质企业引育奖励

对新引进落地,并入驻青浦区商务楼宇且实现产业数据入统的项目,根据落地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企业能级、年度经济贡献、租赁面积),给予招引项目落地的楼宇业主及运营主体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招商推介活动补贴

支持商务楼宇举办招商推介会、行业峰会、沙龙等商务活动,积极扩展招商渠道,对经向区商务委备案的商务活动,根据活动规模、能级和影响力,经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硬件改造扶持

对存量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或通过完善员工就餐、停车、健身房、党建服务中心等楼宇配套设施提升楼宇品质的,经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八条 交通服务扶持

对商务楼宇营运主体租赁大型载客汽车,为楼宇入驻企业员工上下班通勤提供接送服务的,经审计后,按照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配套商业装修补贴

对于入驻新建成3年内商务楼宇的品牌咖啡店、中西式快餐店、便利店、药房、面包店、饮品店等配套商业业态店铺,经审计后,按装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楼宇空间复合利用

鼓励支持商务楼宇根据地理位置、产业环境、交通等因素,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经相关程序后,创新和拓展产业业态,提升商务楼宇的产业层次和附加值,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操作程序

十一 申请流程

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络申报。

2.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

3.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

4.评审。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召开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必要时评审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

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2)申请单位近两年存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4申请扶持的商务楼宇运营管理单位对接青浦区楼宇数字化管理平台,或未指定专人配合区有关部门属地做好楼宇企业入驻、招商服务等情况的实时动态统计,不能及时完成楼宇经济信息采集等工作。

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3.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附则

1.企业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虹桥商务区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虹桥商务区政策之后,按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本办法实施后,《青浦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不再执行。

3.本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20242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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