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 文件编号:
- 沪奉府规〔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1-10
- 施行日期:
- 2024-02-09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4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19〕346号)、《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暂行)》(沪奉府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按规定分成后获得的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收益由区财政会同规资部门按规定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其余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扣除相关入市税费及成本的剩余部分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金进行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监管并予以公开、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需投资、开发、使用时,街镇经济联合社按联合社章程中规定的程序,需召开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同时形成会议决议上报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资金按街镇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再投资发展、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保障等支出,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通过再投资取得的收益,可用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分红。
第七条 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分成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八条 街镇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其规范性使用进行核查,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成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及违规出借。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条 加强监督巡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