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退役军人规〔2023〕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1-20
施行日期:
2023-08-01

正文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38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提高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提高带病回乡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8元。

三、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补助688元。

四、提高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8元。

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

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2183

因公

11402

因病

10879

二级

因战

10867

因公

10235

因病

9760

三级

因战

9722

因公

9102

因病

8464

四级

因战

8284

因公

7492

因病

6876

五级

因战

6777

因公

5931

因病

5422

六级

因战

5317

因公

4888

因病

4152

七级

因战

4069

因公

3675

八级

因战

2934

因公

2677

九级

因战

2533

因公

2116

十级

因战

1978

因公

1709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定期抚恤金标准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9145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8675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7438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7084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6511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5102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定期抚恤金标准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6646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在乡复员军人

6199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在乡复员军人

5272

建国后入伍

在乡复员军人

4585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生活补助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

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1574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参加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

1574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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