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徐汇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导规程
- 文件编号:
- 徐科委〔2023〕16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0-31
- 施行日期:
- 2023-12-01
正文
关于印发《徐汇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徐汇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导规程》已经2023 年 10 月24日区第十七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31日
徐汇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导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徐汇区域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徐汇区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本规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徐汇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链接成果供给、概念验证、创新孵化、风险投资、支撑服务等资源要素,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全周期服务,提升区域科技成果转化能级。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分别负责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以及衍生的成果转化企业注册登记、税收优惠等相关服务和政策落实。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单位职责)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决策、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第五条 (完成人职责)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积极配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三章 转化方式
第六条 (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商定,其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投资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共同实施、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加强运营) 徐汇区鼓励有条件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成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对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经认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转化程序
第八条 (成果披露)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主动、及时向单位披露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向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但不得重复申请登记。
第九条 (申请专利) 徐汇区鼓励有条件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善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深化实施专利布局,切实提升专利质量。
徐汇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海外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认定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
徐汇区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经认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成果定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自行选择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所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将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建议不少于15日。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创新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给予事后资助。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 徐汇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单位和本单位的规定,与合作方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并依照约定准备登记、变更所需材料,办理相关知识产权、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十三条 (服务支撑) 徐汇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或作价投资入股,区相关部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利,优化相关工作流程。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等相关变更登记审批。
第五章 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 (奖励报酬)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人员奖励部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十五条 (递延纳税)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税收文件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文件规定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选择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个人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的,由本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材料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税务管理部门及时完成递延纳税登记备案。
第六章 试点改革
第十六条 (争取试点) 徐汇区鼓励区域范围内改革试点意愿强烈、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
第十七条 (权益转让)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第十八条 (成果单列) 徐汇区支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单位,按照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简政放权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探索建立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开展台账登记、权利维护、成果放弃等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发挥机构作用) 徐汇区积极引入技术交易平台等社会化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支持主动服务试点单位创新改革事项,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科技成果运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徐汇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对获得知识产权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专利代理师2人及以上的试点单位,经认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施期限) 本规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