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实施方案(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管理办法(试行)》
- 文件编号:
-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18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1-16
- 施行日期:
- 2023-12-16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打造输电网坚强稳定、配电网灵活可靠、全电压等级供电容量充裕的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到2025年,临港区域供电可靠性达到99.995%,初步形成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30兆瓦的虚拟电厂,建成具备不低于年度最大负荷5%的稳定调节能力,切实降低电力峰谷差、平抑可再生能源波动,提升临港电网运行安全和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坚持临港全域能源需求补短板,保障区域能源安全;强化优势助力临港新片区能源需求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优化的统筹协调。实现区域能源枢纽、大通道功能强化与临港新片区自身能源需求的协调发展,营造可持续的高质量综合能源发展生态。
坚持有序推进。在确保供电可靠和电网运行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建立规范的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做好有序用电、需求侧响应和虚拟电厂多种机制的协同。优先在临港新片区浦东区域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逐步覆盖至临港新片区全域,强化过程监管和结果导向,确保虚拟电厂保供调峰的正向作用。
坚持激励创新。通过完善虚拟电厂市场化运营机制,挖掘虚拟电厂在电力市场的商业价值,引导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自动化等技术和人才队伍向虚拟电厂行业积聚,激发市场对虚拟电厂研发、建设、运营的投入和创新动力。
二、参与主体
(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负责出台虚拟电厂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以及支持举措等相关政策文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虚拟电厂建设的总体目标、参与主体、调节方式、效果评估、资金拨付等各项要求;在管理办法中,规范虚拟电厂运营全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职责、运行及响应方式、信息披露方式、响应结算方式、监督管理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
2.负责虚拟电厂“一张网”建设。依托综合能源管控平台,全面接入临港新片区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充电场站、综合能源站、储能装置、大型楼宇空调系统等分布式虚拟电厂资源的地理信息及电量数据,以及各虚拟电厂运营商子平台信息,打造基于CIM技术的虚拟电厂资源“一张图”,实时开展虚拟电厂可调资源的分析及评估,支撑虚拟电厂平台及各虚拟电厂运营商子平台开展虚拟电厂的需求发布及精准响应。
3.负责资源拓展和招商引资。在规划及招商引资中大力推动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应用,包括综合能源站、电化学储能、水蓄冷(热)、冰蓄冷、“光伏+”应用等。引进具有丰富经验和成熟业务团队的虚拟电厂运营商。鼓励新片区高能耗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综合能源站、充换电站等优质资源主动参与虚拟电厂运营。
(二)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
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成立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该机构先期设置于国网上海浦东供电公司实体化运营,管委会授权该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国网上海浦东供电公司虚拟电厂平台、临港综合能源管控平台相关模块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负责建立虚拟电厂日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发布临港虚拟电厂建设及管理相关地方标准规范,科学指导各虚拟电厂运营商统一规范参与虚拟电厂的建设和运营。组织开展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准入管理、精准响应组织、费用结算、合约管理、信息披露与报送、培训宣贯等工作。
2.负责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建设。依托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建设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子模块,实现与新片区范围内虚拟电厂运营商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统一协调各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上海市范围内的统一虚拟电厂响应,以及临港新片区自行发起的虚拟电厂响应;将该平台作为新片区综合能源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持续探索新片区范围内的电力交易机制。
3.负责拓展虚拟电厂资源池。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招商引入的相关虚拟电厂运营商资源基础上予以拓展丰富,根据虚拟电厂实施路径,小范围开展虚拟电厂的常态化运行,为后期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三)虚拟电厂运营商
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精准响应承诺书,签订和履行响应代理协议;建设数字化平台、为用户安装终端控制设备,实现对可调节资源的精细化管控;按时进行调节申报,并根据响应出清结果及时通知其代理用户,保障电力用户提供响应服务;负责对响应调节费用进行确认;负责与其代理的用户进行费用结算。
三、响应实施内容
(一)参与方式
1.主体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与主体进行申请,填写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申请确认。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所有申请参与虚拟电厂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申请确认,开展相应能力测试并认定容量,并将通过申请确认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基本信息、可调节容量、精准响应能力等情况报备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管部门。
3.协议签订。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通过注册申请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虚拟电厂合作协议。
(二)启动条件
当电网运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启动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先期试行削峰和填谷精准响应,后期根据实际需求探索其他类型精准响应的可行性。
1.削峰精准响应
(1)上海电力供应存在电力缺口,接受上海市级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统一调度;
(2)临港新片区局部区域存在重过载风险,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自行启动。
2.填谷精准响应
(1)接受上海市级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统一调度;
(2)临港新片区电网负荷过低无法满足本地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或导致严重的无功功率倒送,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自行启动;
3.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局部区域电力紧张情况下,具有一定规模的虚拟电厂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报价,通过聚合内部资源跟随市场指令,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来调节虚拟电厂系统运行。参与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和现货交易。
4.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
部分虚拟电厂运营商无法满足响应要求,需要通过运营商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平衡。售方运营商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信息登记,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负责发布电量及价格指令,购方运营商据指令做出精准响应。
(三)响应邀约
精准响应分为日前响应、日内响应、快速响应、实时响应四种类型。
1.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于精准响应执行前1天(日前响应)、执行前2小时(日内响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参与主体发出响应邀约,告知响应范围、需求量、时段及邀约截止时间等信息;参与主体于邀约截止时间前,通过虚拟电厂平台反馈响应量;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照“应约时间早的主体优先、应约响应量大的主体优先”的原则,并适当兼顾公平,确定参与主体和应约响应量,直至达到响应需求量。
2.快速响应和实时响应
在电网紧急情况下,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于精准响应执行前30分钟(快速响应),通过平台向虚拟电厂运营商下发调节指令,告知响应范围、需求量、时段等信息,并通过平台自动完成响应能力确认;或于执行前1分钟(实时响应),通过平台向虚拟电厂运营商子平台直接下发控制指令。参与快速响应的用电设备应具备可快速中断或可远程中断的特性。
因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的交易等实际情况启动的精准响应,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明确参与机制、设备接入要求、组织和交易结算规则。一是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方面,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接收市场指令并下达给虚拟电厂运营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指令时间选择响应类型。二是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的交易方面,售方运营商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信息登记,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负责发布指令,购方运营商根据指令时间选择响应类型。
(四)响应执行
1.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
参与主体在收到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发出的响应执行信息后,按照约定在响应日的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参与主体的响应过程进行监测,可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直接启动快速响应,确保电力供需平衡。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时,相关运营商根据指令完成电量交易。
2.快速响应与实时响应
对快速响应,参与主体利用精准响应终端与自有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的联动策略,于30分钟内自动完成负荷调节;对实时响应,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通过虚拟电厂平台自动完成对参与主体的负荷控制。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时,若选择快速响应,则虚拟电厂平台自动完成电量交易。
四、效果评估
(一)评估依据
采用基线负荷、基准功率作为判定日前响应、日内响应、快速响应与实时响应执行效果的依据。基线负荷指未实施精准响应时响应资源的用电负荷,基准功率取调用时段前最近1个未被调用的15 分钟历史平均功率。具体计算办法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评估反馈
通过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实时监测、自动记录并判断精准响应实施效果是否有效,并实时计算用户补贴数据,经政府部门审核后发放。虚拟电厂运营商存在长期未达到真实调节能力或实际响应偏差较大等情形的,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
五、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虚拟电厂精准响应财政补贴包含电量补贴、容量补贴、精准响应电量激励、精准响应容量激励四部分。其中,参与上海市虚拟电厂统一响应的电量补贴由上海尖峰电价资金划拨,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自行组织响应的电量补贴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资金划拨;容量补贴、精准响应电量激励、精准响应容量激励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资金划拨。
(二)每年下半年,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测算下一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行申报,确认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对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响应效果核定,按照操作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工作,基于补贴标准,结合参与调节容量、最终核定调节量、响应精度计算补贴额度,出具结算依据。
(四)补贴资金经核算后划拨至虚拟电厂运营商指定账户。用户由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调节的,按照代理关系发放补贴费用,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支付所代理用户响应收益。
(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精准响应协议签订、启动执行、效果评估、补贴发放及虚拟电厂平台建设运维等全面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做好虚拟电厂运营商筛选、申请确认和协议签订等工作,协调解决精准响应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责做好精准响应履约执行,根据企业生产实际,认真评估精准响应和备用容量能力,按协议要求参与实施精准响应。
(二)构建评价机制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执行情况开展年度绩效管理,并将监管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加强电力精准响应全过程运行管控,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宣传动员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积极加强电力精准响应的宣传动员,组织具备条件的虚拟电厂运营商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各类精准响应资源。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同时积极培育虚拟电厂运营商,实现各类精准响应资源的高效聚合。
七、其他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本实施方案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 本方案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5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配置电力资源,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缓解电网运行压力,引导用户积极参与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实现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二条 (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以下政策、规章等内容制定: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
《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80号);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
《关于同意开展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的批复》(沪经信运〔2020〕113号);
《关于同意进一步开展上海市电力需求响应和虚拟电厂工作的批复》(沪经信运〔2020〕727号);
《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府发〔2022〕7号);
《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2〕11号)。
第三章 参与主体与职责
第三条 (参与主体)
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和虚拟电厂运营商。
第四条 (管委会职责)
负责出台虚拟电厂相关政策文件;负责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一张网”建设;负责招商引资拓展虚拟电厂及配套资源。
第五条 (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负责虚拟电厂接入资源的管理运行。
第六条 (运营商职责)
负责根据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参与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工作。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注册管理
第七条 (注册管理)
参与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须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准入条件,并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负责人授权书、营业执照等文件。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满足注册程序相关要求。
第二节 虚拟电厂运营商信息管理
第八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账号)
虚拟电厂运营商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填写账号信息、提交企业信息与个人信息(企业联系人),并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身份证、电话、邮箱等;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工商信息、开户行信息、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申请材料原则上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核验,证明材料需要人工核验的,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核验工作。账号注册生效后,企业联系人对本企业账号业务权限负责。
第九条 (账号变更)
企业变更企业联系人账号信息的,由原企业管理员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提交拟变更的新企业联系人账号信息及相关材料,其流程与原企业账号注册一致。核验通过的,企业管理员账号信息变更生效。
第十条 (企业信息变更)
注册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申请信息变更。企业信息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虚拟电厂运营商申请响应能力及其代理用户资源变更,需于每月10日前将需要更新的申请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提交,通过审核的更新立即生效。
第三节 网安管理
第十一条 (网安管理)
临港新片区大数据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建立健全临港虚拟电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开展防范各类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泄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虚拟电厂运营商的相关系统部署架构及接入方式应符合可调节负荷并网的行业技术规范,同时对各种系统主机、数据库、网络安全设备的运维资料、系统应用数据等敏感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具体网络安全措施参照后期配套地方标准执行。
第四节 协议管理
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承诺书。虚拟电厂运营商与代理用户应按照协议范本签订精准响应代理协议,协议信息包括代理周期、收益分成等,作为虚拟电厂运营商与代理用户的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协议签订)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通过注册申请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虚拟电厂合作协议。
第五节 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准入管理)
[准入要求]已在上海市虚拟电厂平台注册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均可在临港新片区开展虚拟电厂响应,若需申请临港新片区容量补贴,则需满足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运营商准入要求。
[基本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集成调节能力不低于1000千瓦,最小调节时长为30分钟;运营商应建设具备虚拟电厂精准响应能力的数字化平台,并以在线形式接入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运营商应在终端用户侧部署实时数据采集设备及远程控制设备,相关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并具备分钟级数据采集、传输、以及远程精准调节能力,采集数项应包括响应资源的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可选项包括频率、温度、湿度实时数据,采集完整度不低于99%,数据采集误差小于0.5%。
[自动化管理要求]系统和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系统可用率(月)≥99%;
(2)遥测综合误差≤1%;
(3)遥测变位至主站时间≤30秒;
(4)遥信变位至主站时间≤5秒。
[通信管理要求]通信管理系统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99%;
(2)设备运行率≥99%;
(3)专用业务电话保障率≥100%。
[网络安全要求]安全防护设备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不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信息安全事件;
(2)安全防护等设备在线率≥95%。
第六节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退出方式)
根据退出的原因和性质,虚拟电厂运营商退出划分为自愿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
第十六条 (申请退出)
虚拟电厂运营商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可自愿申请退出。符合退出条件的,从虚拟电厂运营商目录中删除,虚拟电厂运营商目录仅做统计、管理之用。虚拟电厂运营商申请退出精准响应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退出前,虚拟电厂运营商须解除与电力用户建立的代理关系,履行或处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退出程序)
拟退出参与精准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须于每月15日前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启动申请退出程序: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
(二)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受理退出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出申请的核验,通过核验的,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将虚拟电厂运营商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
(三)退出精准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注销其账号。
(四)其他有关事宜按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强制退出)
虚拟电厂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调查确认后,强制其退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参与精准响应,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精准响应承诺书等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被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的。
(五)出现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信息等严重扰乱精准响应执行秩序的。
(六)与代理用户发生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存在诈骗等行为的,或经司法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裁定伪造公章等行为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强制退出程序)
虚拟电厂运营商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一)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精准响应,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注销其账号,将其从虚拟电厂运营商目录中删除。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月将虚拟电厂运营商强制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
(二)强制退出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妥善处理全部合同义务。其未处理完毕的代理合同及电力用户可由其他虚拟电厂运营商承接,对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出的虚拟电厂运营商承担。
(三)其他有关事宜按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退出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原则上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再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
第五章 精准响应组织
第一节 启动条件
当电网运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启动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目前先根据削峰和填谷需要的情形启动精准响应,后期根据实际需求探索其他类型精准响应的可行性。
1.削峰精准响应
(1)上海电力供应存在电力缺口,接受上海市级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统一调度;
(2)临港新片区局部区域存在重过载风险,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自行启动。
2.填谷精准响应
(1)接受上海市级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统一调度;
(2)临港新片区电网负荷过低无法满足本地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或导致严重的无功功率倒送,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自行启动。
3. 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局部区域电力紧张情况下,具有一定规模的虚拟电厂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报价,通过聚合内部资源跟随市场指令,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来调节虚拟电厂系统运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和现货交易。
4. 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
部分虚拟电厂运营商无法满足响应要求,需要通过运营商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平衡。售方运营商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信息登记,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负责发布电量及价格指令,购方运营商据指令做出精准响应。
第二节 响应邀约
精准响应分为日前响应、日内响应、快速响应、实时响应四种类型。当削峰、填谷、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等条件启动精准响应时,运营商根据指令时间相对应选择响应类型。
第二十三条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于精准响应执行前1天(日前响应)、执行前2小时(日内响应),通过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推送的方式向参与主体发出响应邀约,告知响应范围、需求量、时段及邀约截止时间等信息;参与主体于邀约截止时间前,通过虚拟电厂平台反馈响应量;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照“应约时间早的主体优先、应约响应量大的主体优先”的原则,并适当兼顾公平,确定参与主体和应约响应量,直至达到响应需求量。
第二十四条 (快速响应和实时响应)
在电网紧急情况下,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于精准响应执行前30分钟(快速响应),通过平台向虚拟电厂运营商平台下发调节指令,告知响应范围、需求量、时段等信息,并通过平台自动完成响应能力确认;或于执行前1分钟(实时响应),通过平台向虚拟电厂运营商子平台直接下发控制指令。参与快速响应的用电设备应具备可快速中断或可远程中断的特性。
第三节 用户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体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与主体进行申请,填写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确认)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所有申请参与虚拟电厂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申请确认,开展响应能力测试并认定容量,并将通过申请确认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基本信息、可调节容量、精准响应能力等情况报备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管部门。
第四节 响应执行
参与主体在收到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发出的响应执行信息后,按照约定在响应日的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参与主体的响应过程进行监测,可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直接启动快速响应,确保电力供需平衡。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时,相关运营商根据指令完成电量交易。
第二十八条 (快速响应与实时响应)
对分钟级响应,参与主体利用精准响应终端与自有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的联动策略,于30分钟内自动完成负荷调节;对秒级响应,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通过虚拟电厂平台自动完成对参与主体的负荷控制。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时,若选择快速响应,则虚拟电厂平台自动完成电量交易。
第六章 精准响应结算
第一节 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评估依据)
采用基线负荷、基准功率作为判定日前响应、日内响应、快速响应执行效果的依据。基线负荷指未实施精准响应时响应资源的用电负荷,基准功率取调用时段前最近1个未被调用的15 分钟历史平均功率。
第三十条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基线计算)
分工作日基线和非工作日基线来分别计算。
工作日基线: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选择邀约日前最近的5个工作日所对应响应时段的负荷曲线作为基线。
非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基线: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选择邀约日前最近的3个非工作日所对应响应时段的负荷曲线作为基线。节假日响应原则上选取可类比用电日对应响应时段的负荷曲线作为基线。
基线中出现的最大负荷称为基线最大负荷,出现的最小负荷称为基线最小负荷,根据基线计算出的算术平均负荷称为基线平均负荷。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基线,以其聚合的全部用户的基线合计得出。
基线负荷修正:对于用电负荷受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情况,应利用修正系数对基线负荷序列值进行修正。修正系数为邀约日调用前2h至1h内各个采集时刻的负荷平均值与对应基线平均负荷值的比值,修正系数取值范围限定为0.8~1.2,若低于0.8按0.8计算、超出1.2按1.2计算。
第三十一条 (快速响应和实时响应基准功率计算)
电力用户基准功率取调用时段前最近1个未被调用的15分钟历史平均功率。基准功率以电力用户响应资源为单元计算,对同用电户号下存在多计量点的响应资源,原则上按用电户号下该资源所有计量点的基准功率直接累加计算作为该资源的基准功率。虚拟电厂运营商基准功率为聚合的响应资源基准功率之和。
第三十二条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评估标准)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执行效果由响应时段内有效调节量衡量,并作为结算依据,实际调节量由基线负荷与实际测量负荷之差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调节量=基线负荷-实际测量负荷
若实际调节量位于中标量的70%至130%之间,实际调节量全部计入有效调节量,否则视为无效调节,对应时段费用不予以结算。
第三十三条 (快速响应与实时响应评估标准)
快速响应执行效果由各时段有效调节量衡量,并作为结算依据,实际调节量由基准功率与实际测量负荷之差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调节量=基准功率-实际测量负荷
若实际调节量位于中标量的70%至130%之间,实际调节量全部计入有效调节量,否则视为无效调节,对应时段费用不予以结算。
[评估反馈]通过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实时监测、自动记录并判断精准响应实施效果是否有效,并实时计算用户补贴数据,相关数据传输至临港综合能源管控平台,经政府部门审核后发放。虚拟电厂运营商存在长期未达到真实调节能力或实际响应偏差较大等情形的,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二节 收益结算
第三十四条 (总体原则)
虚拟电厂运营商符合有效调节情形的,按流程发放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虚拟电厂(需求响应)统一标准。同时根据虚拟电厂运营商经评估审核通过的备用容量大小,结合响应类型给予相应容量补助。
第三十五条 (容量收益结算)
对于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备用容量按基础容量补助标准(10000元/MW*年)给予补助,对于快速响应备用容量按1.5倍基础容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于实时响应备用容量按两倍基础容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收益结算)
日前精准响应按照单次调节的补贴价格、有效调节量进行补贴。
响应结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的结算费用;
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时段有效调节量;
为日前响应与日内响补贴价格。
第三十七条 (快速响应收益结算)
实时精准响应按照单次调节的补贴价格、有效调节量进行补贴。
响应结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快速响应的结算费用;
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快速响应时段有效调节量;
为快速响补贴价格。
第三节 奖惩机制
第三十八条 (精准响应电量激励)
对于参与快速响应和实时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无论是调用临港新片区资源参与上海市层面响应或参与临港新片区层面响应,若实际调节量位于调节指令的90%至110%之间,均按照实际调节量分别给予3元/kWh和9元/kWh的精准响应激励。
第三十九条 (精准响应容量激励)
虚拟电厂运营商当年度单次最大响应容量超过申报容量80%、且当年响应次数在所有运营商中排名前50%,可额外获得0.5倍容量补贴的精准响应容量激励。
第四十条 (惩罚机制)
虚拟电厂运营商存在长期未达到真实调节能力或实际响应偏差较大等情形的,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虚拟电厂运营商全时段实际调节量无效次数全年累积超过3次以上的,暂停其参与资格6个月,惩罚期满重新累积。虚拟电厂运营商连续12个月未参与过响应邀约的或连续24个月未参与有效响应的,暂停发放容量补助。
第四节 结果审批与发布
第四十一条 (结果审批与发布)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月汇总上月精准响应调节结果,并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初步公示,经虚拟电厂运营商确认无误后,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备,并将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相关结果数据上传至临港综合能源管控平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通过调节结果后,通过官方渠道对累积一个季度虚拟电厂调节效果评估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两周,公示完成后按流程进行结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原则)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对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效果评估结果实施监督,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对虚拟电厂运营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成效监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虚拟电厂成效评估结果,对虚拟电厂运营商故意拒绝履行精准响应承诺的各项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并纳入用电信用的扣分项。
第四十四条 (运营监督)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识别、预警和处置虚拟电厂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第四十五条 (异常行为)
对于虚拟电厂运营商在精准响应中的异常或可能干扰响应秩序、造成运行风险的行为,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及公开风险提示或风险警示和其他临时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四十六条 (补贴结构)
虚拟电厂精准响应财政补贴包含电量补贴、容量补贴、精准响应电量激励、精准响应容量激励四部分。其中参与上海市虚拟电厂统一响应的电量补贴由上海市尖峰电价资金划拨,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自行组织响应的电量补贴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资金划拨;容量补贴、精准响应电量激励、精准响应容量激励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资金划拨。
第四十七条 (补贴申请)
每年下半年,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测算下一年度容量补贴资金规模,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行申报,管委会确认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四十八条 (响应效果核定)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对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响应效果核定,按照操作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工作,基于补贴标准,结合参与调节容量、最终核定调节量、响应精度计算补贴额度,出具结算依据。
第四十九条 (补贴拨付)
补贴资金经核算后划拨至虚拟电厂运营商指定账户。用户由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调节的,按照代理关系发放补贴费用,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支付所代理用户响应收益。
第五十条 (补贴资金监督)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第九章 分析评估
第五十一条 (分析评估)
按照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应定期评估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提出精准响应运营、组织、结算等相关条款的调整建议,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相关报告和建议。
第十章 应急处理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泄密。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发生故障后,应以优先恢复业务为目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解释)
本方案由临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5日。
附件1技术支持系统
一、平台说明
(一)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是开展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的技术支持系统,为虚拟电厂运营商提供分布式资源聚合优化、响应组织、友好协同互动等服务,实现分布式资源的物联网接入和优化协同控制。
(二)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包括平台管理应用以及外部系统接口和电网系统接口等应用模块,由国网上海浦东供电公司负责开发运维。
二、虚拟电厂运营商交互
虚拟电厂运营商需通过互联网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申报、查询等操作。
附件2 XXX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承诺书(范本)
XXX虚拟电厂运营商
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
承诺书(范本)
致: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授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拟作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为了积极配合贵司规范化开展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有效遏制不公平竞争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保障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平稳、高效运行,特向贵司承诺如下事项。
1. 企业陈述
本企业陈述如下:
1.1. 本企业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承诺书。
1.2. 本企业签署和履行本承诺书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3. 在签署本承诺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企业履行本承诺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4. 本企业为签署本承诺书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承诺书的签署人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 虚拟电厂运营商义务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2.1. 遵守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服从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2.2. 根据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精准响应服务,真实、可靠传输运行数据。
2.3. 接受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2.4. 制定与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备案。
2.5.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不影响电力用户正常生产、运行,虚拟电厂运营商与代理用户产生的纠纷由本虚拟电厂运营商自行处理。
1.1.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拥有至少2名具备电能管理、需求侧管理能力或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满足参与电力需求响应、辅助服务市场的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
1.2.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具有与负荷聚合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信息申报、合同签订、客户服务、收益结算等功能。
1.3. 严格按照规定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公示和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1.4. 提供的IP地址准确,接入数据真实可靠,未对数据进行篡改。同时承诺在拓展聚合用户的宣传中无混淆或夸大与国网上海浦东供电公司的关系。
3. 接入条件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承诺已具备虚拟电厂接入条件,包括:
3.1. 一、二次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具备接受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条件。
3.2. 自动化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
3.3. 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
3.4. 网络安全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
3.5. 投运前提供以下文件:
(1)联系人员名单;
(2)现场运行规程;
(3)用电户号、用电户名、计量点号、结算户名、电压等级、用电性质、资源类型、资源所属地区、最大调节容量、最小调节容量等;
(4)与虚拟电厂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调试报告;
(6)并网运行调试方案;
(7)与主站系统有关的自动化系统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4. 接入管理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承诺满足虚拟电厂接入管理要求。
4.1. 满足接入临港虚拟电厂平台的业务技术要求,具备电量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参与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的具体要求。
4.2. 虚拟电厂运营商需提供所代理电力用户的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结算户名、电压等级、用电性质、资源类型、最大调节容量、最小调节容量等。
4.3. 虚拟电厂运营商需与所代理的电力用户签订代理协议,并在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建立代理关系,作为代理参与相关市场及结算的执行依据。
4.4. 虚拟电厂运营商的代理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上报并更新其容量、最大调节容量、最小调节容量等相关数据。
5. 运行管理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承诺满足虚拟电厂运行管理相关规定。
5.1. 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服务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电力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等。
5.2. 将电气模拟量、状态量、向上/下调电力与电量、向上/下调速率等运行状态信息传输至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
5.3. 具备就地和远端的实时开断控制或连续可调节功率控制功能,符合相应的负荷调节响应速率、响应时间等要求。
5.4. 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并报送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备案。
5.5. 配备接受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调节指令的人员,在运行中迅速、准确响应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的调节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熟悉业务流程,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的询问。
6. 调节性能测试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承诺已完成虚拟电厂调节性能测试。
6.1. 虚拟电厂精准响应调节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调节速率、调节范围、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将根据自身响应能力及虚拟电厂精准响应调节性能指标要求,参与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服务。
6.2. 并网运行前,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要求完成并网运行测试和调节性能指标测试,凭具备电力工程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具的检测报告申请正式并网运行,定期接收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的调节性能指标复核和检查,确保性能指标和申报调节能力真实有效。
7. 网络安全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承诺满足虚拟电厂网络安全要求。
7.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第14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7.2. 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4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
7.3. 虚拟电厂相关系统部署架构及接入方式符合可调节负荷并网的行业、地方技术规范。
7.4. 履行保密义务,严禁非授权使用和发布对方有关数据。
8. 不可抗力
8.1. 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承诺书,将立即告知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
8.2. 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将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9. 违约责任
9.1. 违反本承诺书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将按照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9.2. 本虚拟电厂运营商若存在长期未达到真实调节能力或实际响应处于较大偏差等情形的,可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取消虚拟电厂参与资格,具体规则遵循《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管理办法》。
10. 承诺书生效和期限
10.1. 本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2. 本承诺书期限,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1年。
10.3. 本承诺书期限届满前日,若无异议,本承诺书到期后自动延期1年,延期次数不限;若存有异议,将在承诺书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
11. 适用法律
本承诺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 其他
12.1. 我方保证对从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承诺文本
本承诺书一式 份,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执 份,本方执 份,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 份,或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电子备案。
12.3. 特别约定
(以下无正文)
承诺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
公司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支行: |
账号: |
附件3临港新片区电力精准响应合作协议(范本)
电力精准响应合作协议
(范本)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甲方: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临港新片区开展电力精准响应相关工作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展电力精准响应工作取得了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协议。
一、乙方在满足安全生产与环保政策的总体要求前提下,自愿参与甲方组织的电力精准响应工作,根据响应指令执行到位,并严格按照协议确保备用容量在线可随时调用。
二、乙方申请参与以下精准响应(备用容量)
(一)基本信息
1.安装容量____千伏安,运行容量____千伏安,夏季最高运行负荷____千瓦,冬季最高运行负荷____千瓦,空调负荷____千瓦。
(二)精准求响应
2.参与日前与日内响应,响应负荷为____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____小时;
3.参与快速响应,响应负荷为____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____小时。
4.参与实时响应,响应负荷为____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____小时。
(三)精准响应备用容量
5.参与日前与日内响应备用容量,备用容量为____千瓦,其中空调容量为_____千瓦。
6.参与快速响应备用容量,备用容量为____千瓦,其中空调容量为____千瓦。
7.参与实时响应备用容量,备用容量为____千瓦,其中空调容量为____千瓦。
三、响应时段
实施削峰精准响应的时间段原则上为白天用电高峰时段,实施填谷精准响应的时间段原则上为平段或低谷时段,具体时段在响应邀约中明确。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进行相关工作开展和协调。
2.甲方确定精准响应需求后,负责通知乙方参与精准响应事件,指导乙方执行精准响应方案并达成预期承诺响应负荷。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在精准响应时段能够实施预期响应负荷,达到承诺响应能力。
2.乙方需提供给甲方参加精准响应相关信息,包括设备资料及对应的响应能力等。
3.乙方在精准响应时需组织相关人员对精准响应事件做出实质响应,确保预先制定的精准响应计划的有效执行。
4.乙方执行精准响应计划时,需对自身的设备运行安全负责。
五、乙方精准响应价格补偿发放账号
乙方账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账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分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依法提请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___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为___年。
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 (盖章) | 乙方: _______________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地址: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开户账号: |
附件4 XXX虚拟电厂运营商退出申请书
企业工商名称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虚拟电厂运营商名称 | |||
聚合资源简述 | |||
容量 | 已投产规模 MW | ||
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账号 | |||
管理员信息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港澳通行证 □护照 □其它: | ||
证件号码 | |||
电话 | |||
电子邮件 | |||
通信地址 | |||
申请退出原因 (可附件) | |||
退出须知 按照《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提出退出申请: 1. 应提前天,并于每月日前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书,申请提出之日起不得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申报。 2. 须由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意,并由项目申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3. 虚拟电厂涉及多方投资的聚合资源,若为虚拟电厂运营商,退出前须解除与电力用户建立的代理关系,缴清费用及欠费,履行或处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关事项。 我公司已充分知晓退出相关规定,已办理好结算、履约等各项事宜,确认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协议的情况,已签订的代理合同不存在法律纠纷,并妥善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若存在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服务其它未尽事宜,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现申请将我公司退出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运营商名单。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 | 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谨此确认。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个人:(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