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
- 文件编号:
-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15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1-14
- 施行日期:
- 2023-12-14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23〕10号),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五个重要”建设的重要指示,对标国际建筑许可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的制度优势,在工程建设领域深化承诺制管理,持续推进开展系统集成改革。以项目视角再造政府监管流程,对企业具备合规管理能力的事项,实行从“先审后建”转变为“先建后核”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进一步精简监管流程,减少评估评审,强化信用管理,提高综合监管效能,优化项目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推动企业进一步强化主体意识、信用意识和底线意识,促进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对象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约431平方公里)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并形成固定资产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承诺制改革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和已列入临港新片区失信企业名单的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改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工作,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批审查中心)负责统筹推进落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生态和市容管理部门、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承诺事项的具体工作,管委会相关监管、执法、政务部门依职责协助承诺事项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二)编制承诺书和办事指南
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发布承诺事项的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作为建设单位申报实施承诺制和遵守监管要求的约束性文件。承诺书应将原先在审批和验收过程中的审查依据、审查要素、审查标准等内容在承诺书中集中明确,并说明建设单位承诺履约的时限、法律责任、惩戒措施、信用管理等相关要求,对事项通过强制性标准、过程动态监管、区域评估、以测代验等方式开展合规管理。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发布方便建设单位按承诺制办理手续的办事指南(格式文本见附件4)。
(三)建设承诺制改革管理系统
审批审查中心会同临港新片区大数据中心建设承诺制改革管理系统,利用本市“一网通办”和管委会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共享。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承诺制管理的数字治理能力建设,加大“互联网+监管”和“互联网+服务”在承诺制事项中的场景应用,实现网上受理、线上承诺公示、全程留痕、统筹推进、动态监管、远程服务等线上办事和服务功能。
(四)推进区域评估
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估落地,在土地出让时将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和相关要求一并告知建设单位。实施区域评估后,相应的评估(评价)事项实行承诺制管理(含备案)。
(五)优化审图程序
除本市和临港新片区已经明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范围外,鼓励临港新片区承诺制项目采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建筑、消防、人防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后,无需送审查机构审查,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查机构开展事中事后检查。
(六)强化全过程监管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承诺事项对应的全过程监管方案,包括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惩戒措施等,纳入办事指南一并告知建设单位。其中,承诺事项所涉过程监管已纳入管委会综合监管一件事的,应采取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对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七)优化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可通过“以测代验”的方式代替原“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和“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等做法,通过提交公允第三方测绘报告作为备案材料即可进入承诺兑现确认,其中办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时,涉及住宅的项目除外。支持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用需求,签署承诺书,实行“分期验收”和分期投用。
(八)便捷市政公用接入
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作为承诺制申报主体。按承诺制管理要求,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等承诺事项实行自主合规管理,并接受全过程监管。
(九)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承诺事项对应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梳理风险线索,在全过程监管中跟踪识别项目潜在风险,及时作出重大风险预警,必要时暂停或终止承诺办理通道。
(十)实施承诺制信用评价
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审批审查中心建立承诺制信用评价机制。管委会职能部门根据企业资质、业绩情况、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对申请实施承诺制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等实行信用管理,对确实存在重大信用问题的企业,不予纳入。在承诺兑现确认中,根据相关单位在承诺事项实施过程中的合规履责情况,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并将数据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依法依规提供必要的信用修复途径。
四、实施流程
(一)企业承诺申报
1.明确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申请承诺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自查、申报、接受监管;各参建单位是各专业领域内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业务实施,并接受监管。
2.准入前自查。拟办理承诺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申报前进行自查评估,评估自身和参建单位是否共同具备承诺制办理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单位在承诺事项领域的专业资质水平、业绩情况、信用记录、是否实施过承诺制试点等。
3.承诺制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合同后,可根据建设需要向审批审查中心提出承诺制申请,提交单个或多个事项实施承诺合规管理的申请函(模板见附件5)和事项承诺书。审批审查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推进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准入确认,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确认结果。如反馈结果为通过的,审批审查中心对该项目实施承诺制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反馈结果为不通过的,则不进行公示。
(二)企业自主建设
1.豁免事前审查。实施承诺制的事项,豁免事前审查审批,由建设单位根据承诺内容自主设计、施工,线上提交承诺事项的相关报备材料、实施进展和特殊情况,接受全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在完成报备后获得报备回执,并进入后续环节。采取区域评估方式的事项无需提交承诺书,直接通过提交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办理。
2.精简报备材料。实施承诺制后,原审批中需要提交的个人身份、前置证照批文或承诺申请时已填报的基本信息无需再行填报,只需提交各事项对应的技术论证或相关中介评估评审报告作为备案材料。
3.实施全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根据承诺书和监管方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未取得许可证照或文书的情形),依法进行惩处。
(三)承诺兑现确认
1.承诺事项兑现自查。建设单位在承诺事项完成后,应组织参建各方开展承诺兑现情况自查,对设计、施工等活动中是否符合承诺内容以及政府全过程监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等内容是否闭环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可在验收前单独实施,也可纳入验收一并实施。
2.开展承诺兑现确认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经自查合规的,可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承诺兑现确认,具备条件的承诺事项其承诺兑现确认可与竣工验收一并办理。项目根据投用需求,可选择办理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
3.兑现确认结果反馈。承诺兑现确认全部通过后,由审批审查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通过的书面反馈;承诺兑现确认存在不通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反馈并指导整改。整改合规后,建设单位可再次提交并进行承诺兑现确认通过;整改仍不合规且造成损失无法挽回的,由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审批审查中心根据建设单位承诺兑现的实际情况,给予建设单位相应的信用评价,作为后续建设单位在临港新片区信用奖惩的参照依据。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实施保障
工改领导小组加强对承诺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管委会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系统建设、信用数据、法治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保障。
(二)完善一站式服务保障
审批审查中心应当全面升级与承诺制相适应的服务力量和服务机制,设立承诺制服务专员,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承诺申报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三)鼓励推行新型建设组织模式
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改革成果在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实施中的协同应用,进一步支撑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的配套体系和综合服务能力。
(四)加强信用管理
在实施承诺制项目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用动态管理能力,重点在信用评价、信用应用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的系统性规则。管委会各部门根据信用优劣情况,进一步探索承诺制项目的联动奖惩,共同营造临港新片区守承诺、重信用的良好氛围。
六、其它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申请承诺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承诺制改革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2.承诺制改革承诺事项清单
3.承诺事项的合规管理承诺书模板
4.承诺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5.关于申请参与承诺制改革的函
附件1
承诺制改革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3、未达到临港新片区绿色生态指数要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超过国家、上海市和开发区规定指标的项目;
4、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5、矿山、金属冶炼及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安全风险的项目。
附件2
承诺制改革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管单位 | 备注 |
1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 |
2 | 取水许可 | 生态和市容管理部门 | 限于水资源区域评估范围内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限于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 | |
4 |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审批 | ||
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限于施工 | |
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 |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
8 | 迁移树木、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不含古树名木 | |
9 | 占用已建成绿地审批 | 仅限于占用超出项目地块法定配套绿地面积比例部分的情形 | |
10 |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 | ||
11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
12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 | ||
13 | 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核准 | ||
14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 | |
15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 仅限于项目因施工作业面不足确需占用的情形 |
16 | 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 | 仅限于项目因施工作业面不足确需占用的情形 | |
17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
18 |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审批 | ||
19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仅限于已取得交通设计审核意见书的项目 | |
20 |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审批 |
说明:纳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同名审批事项仍按原审批方式执行。
附件3
承诺事项的合规管理承诺书模板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于 年 月 日申报 〔项目名称〕 项目,申请按照 承诺制 的方式办理 〔承诺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单位已阅读和清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在本承诺书所作的全部承诺内容,自愿签订本承诺书。
(二)承诺单位对所提交资料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承诺该项目的 〔承诺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符合
〔事 项 合 规 管 理 要 求〕
(四)承诺单位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承诺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或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诺单位自行承担。监督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事 项 监 管 要 求〕
(五)如违背上述承诺,承诺单位愿按照上海市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专此承诺。
附件:(若有相关审查要素、规范文件、监管细则)
承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事项名称 | |
实施范围 | |
准入条件 | |
合规要求 | |
办理网址 | |
报备材料 | |
承诺内容 | |
监管机制 | |
监管方式 | |
承诺兑现 | |
惩戒措施 | |
办理流程 | |
实施依据 | |
咨询电话 | 流程服务专员: 合规监管专员: |
备注说明 | |
常见问题 |
附件5
关于申请参与承诺制改革的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属于 企业,注册地为
,拟在 〔具体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名称〕 。此项目建设意义如下:
目前,该项目的〔地块面积 ,容积率, 用地性质 , 拟建(地块内建设的具体内容及经济技术指标) ,项目预估总投资 ,资金来源,拟于 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
现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中有关内容,自愿申请参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承诺制改革,并对有关建设项目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临港新片区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以及交通、水务、园林、节能、人防、安全生产管理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手续。
二、我公司将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开工建设。若上述备案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我公司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我公司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准确、有效。
四、我公司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严格遵守我单位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相关部门承诺约定的相关内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执法管理,充分理解承诺约定依法落实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等管理机制。
承诺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