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文件编号:
- 虹府规〔2023〕4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0-31
- 施行日期:
- 2024-01-18
正文
虹府规〔2023〕4号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0月25日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
区建设管理委应当应审计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
第九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十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重点关注区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以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跟踪审计等多种方式为主,结合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工作,统筹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向区审计局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投资绩效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重点内容。
第十四条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被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参加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及其他与项目有直接工作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
第十八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或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市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真实、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区审计局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区审计局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虹口区人民政府裁决,虹口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授权的建设项目审计按照市相关要求执行;对本区域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7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