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宝人社规〔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06-27
- 施行日期:
- 2023-06-27
正文
关于印发《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思想,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加快青年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助力宝山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和“北转型”发展,根据《宝山区推进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宝委办〔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目标)
以“互惠互利,各方受益”为基本原则,通过设立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便于大学生通过参加见习增加社会阅历、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帮助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大学生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拓宽引才渠道,进一步实现区域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宝山建设科创中心主阵地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设立条件)
申请见习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税管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近一年内企业信用情况良好;近三年发展稳定,区域贡献度良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经区发改委、经委、商务委、科委、科创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我区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和北转型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好,且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上一年度区级税收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3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新引进企业;
4.经认定的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地区总部。
(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三)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或综合见习基地。
第四条(设立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所属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复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有关情况及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申报见习岗位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单位的空编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
(四)审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委、商务委、经委、科委、总工会等主管部门依据评审条件、基地总量等开展评审工作,并审定拟建设基地名单。
第五条(见习对象)
(一)在沪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读大学生。
(二)持有本市户籍,非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读大学生。
(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高校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读大学生。
(四)国(境)外世界前100强高校本科及以上的在读大学生。
(五)全日制普通学校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读大学生(须经认定为本区紧缺急需的专业)。
(六)由高校联盟推荐的在读大学生可适当放宽见习条件。
第六条(运作实施)
见习基地应能提供一定数量且长期稳定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当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或需要一定专业技能的非通用性岗位,与大学生所学专业方向基本一致,且符合大学生基本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定位需求。见习岗位需配备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岗位发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向见习基地征集大学生创新见习岗位,并对岗位情况进行核实后予以发布。
(二)见习招录。见习基地通过面试等方式确定见习对象的名单。
(三)签订协议。见习基地与见习对象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见习时间、见习岗位、见习待遇、工作纪律等。
(四)备案管理。见习对象到岗见习一周内,见习基地须将见习对象申请材料、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见习考核。见习基地负责做好见习对象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见习对象按规定参加见习并接受考核,考核通过的发放见习对象补贴。
第七条(见习期限)
(一)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每自然月见习出勤不少于12个工作日。见习对象所在的基地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好、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且所学专业与岗位相匹配的,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可最长延期6个月,见习总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见习对象不得同时享受本市、本区其他见习政策。
第八条(额度管理)
(一)见习基地数量及各基地见习人数实行总量调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见习基地的申请设立和见习申报人数情况,灵活设定或调整见习基地和见习人数额度。
(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参加见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的空编数。
第九条(见习补贴)
(一)补贴及标准
1.见习对象补贴。见习对象补贴一般以当年度上海最低月工资为标准。国(境)外世界前100强高校本科及以上留学人员,假期回国期间参加见习的,分别给予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每人每月3000元、3500元、4500元见习补贴。
2.综合保险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见习对象统一购买综合保险,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3.一次性交通住宿补贴。对来自国(境)外世界前100强高校、本市以外“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见习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交通住宿补贴。
(二)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资助资金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2.资金发放。见习对象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统一发放至见习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条(监督考核)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基地建设情况、带教培养情况、见习人员留用情况等开展日常评估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次。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的个人,一经查实,退还实际所得补贴,且今后不得在本区申请各类人才政策。
(三)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单位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工作管理办法》(宝人社规〔2022〕6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