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信息通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文件编号:
- 沪通信管法〔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02-23
- 施行日期:
- 2023-04-01
正文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通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信息通信领域执法实际,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信息通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上海市信息通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
1 |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未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调查处理、阻碍执法、隐瞒违法事实等行为。 2、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 3、已及时改正。 |
2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调查处理、阻碍执法、隐瞒违法事实等行为。 2、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 3、已及时改正。 |
3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其网站标明的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调查处理、阻碍执法、隐瞒违法事实等行为。 2、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 3、已及时改正。 |
备注: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