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产业对接重大活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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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产业对接重大活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松江区产业对接重大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放大效应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若干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根据统筹安排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需符合如下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申报主体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在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第五条(支持标准)

  对企业、园区等开展符合松江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要素对接、行业交流等活动,给予经核定每场活动费用的30%,最高100万元补贴。同一主体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流程)

  包括重大活动备案和重大活动项目申报两个流程:

  (一)重大活动备案:采取常年申报备案的形式。活动组织方于活动举办前两个月向区经委申请备案,并根据区经委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产业对接重大活动需经区经委班子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备案。

  (二)重大活动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10月前,区经委发布松江区产业对接重大活动专项支持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已按照上述流程完成备案的重大活动的组织方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流程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区经委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八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委将项目支持结果报区政府审核予以最终确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以无偿资助方式拨付。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第十条(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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