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浦东新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新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作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的通知》(沪粮粮〔2022〕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范围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审核认定,并进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承担新区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物流配送企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4种类型。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布局规划;审核确定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物流配送企业,并进行动态调整;对各街镇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予以复核确认;会同各街镇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扶持政策;审核拨付粮食应急保障资金;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会同各街镇协调粮源调度,确保仓储、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二)各街镇根据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规划,审核确定属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进行动态调整;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确定并上报每年享受应急准备补贴网点信息,将资金拨付至相关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配合做好粮食应急供应。
(三)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各街镇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五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条件
满足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基本条件,同时,以承担新区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库房仓容200吨、油罐罐容50吨、日运输能力1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8吨,以上指标满足其中之一,即达到标准。
第六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条件
满足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小麦日加工能力4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2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5吨,以上指标满足其中之一,即达到标准。
第七条 粮食应急物流配送企业条件
满足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用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库房仓容100吨、油罐罐容30吨、日运输能力1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0吨,以上指标满足其中之一,即达到标准。
第八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条件
满足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基本条件,同时,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内装修简洁,店内通风、明亮,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4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以上指标满足其中之一,即达到标准。
第九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确定步骤
(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组织动员本区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由街镇择优推荐。
(二)初步确定。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各街镇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初步确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各街镇对初步确定企业的储运、加工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组织确定的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物流配送企业签订《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及协议,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各街镇组织属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报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确认。
(五)逐级备案。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下属区粮食物资中心将审核确定的新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通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日常管理
(一)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经常性开展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调研走访,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组织应急保障培训,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食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
(二)各街镇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属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全覆盖检查,了解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运营状况、应急准备情况,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根据属地常住人口情况、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经营状况,动态调整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调整后10日内将《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情况登记表》报区粮食物资中心。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取消
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各街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在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街镇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本细则由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情况登记表
2.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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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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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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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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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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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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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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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加工能力(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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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容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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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数,运输能力(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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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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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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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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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情况确认 |
企业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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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委 (区粮食物资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情况登记表
网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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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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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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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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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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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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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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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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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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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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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大米/食用油 设计日供应能力(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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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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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情况确认 |
网点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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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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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委 (区粮食物资局)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