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关于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杨浦中小微科技企业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企业成长过程中各阶段融资需求,打造“双创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融资服务链”。发挥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弥补市场失灵的引导、补偿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向创新创业企业流动,不断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生态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税务登记,经国家监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各类机构,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对符合杨浦“两个优先”产业发展方向、列入“重点金融服务企业白名单”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 投资机构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各种投资基金(机构)及投资管理企业。
1、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上述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区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每家投资管理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办公用房补贴。
2、投资奖励。上述投资机构(除私募证券投资类)完成本区非上市企业的实际投资或其投资企业(非上市,投资行为完成两年内)引进落户本区,经认定,次年对注册在杨浦的投资管理企业和被投企业分别给与奖励,每家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奖励总金额累计不超过1200万元;被投企业获得的投资奖励总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息贴费或本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等方式拨付。
3、人才激励。对经认定的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区域贡献给予奖励。
4、经营性奖励。对上述投资机构,按其年度区域贡献给予奖励;投资机构退出时或股份转让时产生的一次性区域贡献在平衡上述扶持(投资奖励资金除外)后给予一定奖励。
5、带动奖励。对上述投资机构将被投企业的税务关系迁入本区的,经认定给予相关平台奖励。
6、上述投资机构中,符合杨浦区引导资金引导方向的可优先申请区政府引导资金。
第四条 科技金融机构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上述投资机构以外的,经认定的各类科技金融机构。
1、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金融机构,经产业领域认定后,按照《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两个优先”产业政策执行。
2、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金融机构,按照《杨浦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总部企业政策执行。
3、科技金融机构政策兑现程序按照“两个优先”政策或总部企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贴息贴费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经认定的“两个”优先产业企业。
1、贴费政策
对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或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对年担保费或保险费率超过1%以上部分,按实给予最高2%担保费或保险费率补贴。
2、贴息政策
(1)鼓励企业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经区金融办认定后,按照票面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直接债务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笔直接债务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2)鼓励企业通过创新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经区金融办认定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创新支持投早投小
本条款适用于在杨浦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服务的机构。
1、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设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首期规模2280万元。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为纽带,吸引与科研成果领域相匹配的社会机构投资参与,将高校科研成果进一步研发转化为可实现产业化发展、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及产品。
2、给予早期创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梦想天使引投基金”,首期规模2.6亿元。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帮助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渡过种子期和孵化期的发展阶段,弥补这一阶段创业企业在市场融资环节的缺失,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吸引社会资本跟进,使小微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3、联合投资支持科技园区成长型企业发展。设立“上海杨浦科技园联合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3亿元。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投入,联合区内各大科技园区及科创集团等共同设立创投基金,通过资本投入支持杨浦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迅速成长。
4、鼓励金融产品创新。设立区级风险补偿金,首期安排6000万元。推广“科创保”、市区联动版“科技履约贷”等政策性金融产品,针对小微企业缺乏抵押资产的特点,以“政府主导、风险共担”为原则,通过建立市、区两级政府以及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各方风险共担机制,合力解决轻资产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支持商业银行建立“小银团”业务模式、实施“投贷联动”以及创新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加大对重点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持,通过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产业链贯通。对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杨浦科技企业遇到的风险损失由区级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七条 改制上市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杨浦区的改制上市企业。有改制上市意向的企业,可通过户管单位、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自荐等方式,向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金融办)提出改制上市培育企业库入库申请,区金融办将企业信息分层次、分梯队整理入库并动态更新,提供产业政策扶持、专题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行政资源协调等服务。
对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最高200万元改制及上市补贴,在海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参照国内上市享受扶持政策。对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挂牌,给予最高100万元改制及挂牌补贴。
第八条 优化金融服务体系
1、优化“杨浦金融港”线上金融服务功能。加强金融产品展示与区内各部门政策的及时发布、互联共享,以一站式整合服务的形式,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线上服务,着力解决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的有效对接。
2、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特色专业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杨浦设立科技支行,在内部资源配置、贷款发放、绩效考核、风险评估、尽职免责等方面政策上向中小微科技企业倾斜。支持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赋能金融服务。鼓励相关合作银行对重点白名单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少25-50个基点。
3、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区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增资,增强其融资担保能力,扩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建立担保覆盖面考核机制,提高代偿容忍度,放宽国有资本盈利考核要求。支持其与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
4、加强对优质企业上市的政府服务。提升政府部门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日常指导、推进、协调、服务工作能力,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和上报文件等材料的,简化内部流程,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门人员,限时办结。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发挥浦江资本市场实训基地作用,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定期举办主题培训会,构建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提高培育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第九条 附则
1、本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的新规定冲突,则按新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市、区相关政策重复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由区金融办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本政策生效后,原《上海市杨浦区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