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关于支持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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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关于支持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金融工作局

  2022年7月11日

虹口区关于支持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着力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本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11号)《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26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虹口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北外滩建设成为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核心承载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旨在鼓励和支持虹口区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强政府资金对重点产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拓宽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本意见所涉及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指设立在虹口区范围内,产业类型符合虹口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要求,企业自身发展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对于情况特殊的企业,可在审慎科学原则下纳入本意见使用范畴。

  二、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制上市(挂牌),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境内外主要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

  (一)对启动改制在境内外上市(以下简称上市)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扶持

  1.企业境内上市

  (1)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在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完成辅导备案并且由中国证监会或相关交易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给予企业奖励320万元,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100万元。

  2.企业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考虑其相关因素,可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

  3.对保荐机构的奖励

  在虹口区范围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每完成一项针对区内企业的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经认定给予该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挂牌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扶持

  1.成功挂牌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首次成功挂牌后,按照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成功上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现上市融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50万元,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实现挂牌的企业,给予相关扶持

  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积极引进上市企业

  1.企业成功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迁入我区的,在迁入后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上市板块等因素,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区外的已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的,在迁入后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上市板块等因素,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

  (一)进一步发挥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作用

  加强政府与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支持商业银行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以“股权+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等融资方式创新,为中小微企业经营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区内企业和项目提供意向性融资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例。

  (二)进一步发挥政策性融资平台作用

  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联、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平台作用,积极推广“信易贷”“虹企贷”“科技履约贷”“知识产权贷”“政会银企贷”和“银税互动”等融资平台,扩大融资平台的政策效应,提高风险容忍度,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进一步发挥非银金融机构投融资作用

  支持证券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但不限于债务融资、改制重组、再融资、兼并收购、管理层激励等多方面全价值链服务,运用资本市场工具为区内企业助力赋能。

  鼓励保险资金、信托资金通过合法合规的形式为本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

  支持各类性质产业基金参与本区经济社会建设,鼓励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本区企业开展长期投资。

  四、使用管理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利用金融资本市场提升发展规模和能级。区金融工作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负责推进落实本意见。

  (二)区金融工作局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区金融工作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再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产业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审,最后由区政府审批后拨款至申报企业。

  (三)申请企业须如实申报申请材料,并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产业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在本区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一经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失信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追缴资金,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申请企业将接受信用审查,在过去3年中存在未修复“一般失信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扶持对象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所获得的资金将进行追缴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或本区相关政策变动,则按照新政策执行。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同一扶持对象可以从优选择享受区级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施之日符合本意见奖励补贴条件的事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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