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长宁区民生保障规划目标,进一步完善长宁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推进本区传统菜市场转型升级,规范标准化菜市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供储销体系,稳定蔬菜生产供应和价格水平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97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2号)精神,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支持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符合相关布局规划且经区商务委认定从事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经营管理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以服务保障民生,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为主的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发展。
(二)鼓励菜市场主办方引进绿色蔬菜种植基地在长宁区菜市场设立蔬菜直供点,引导经营户从分散供应转变为基地直供,加大“净菜上市”推进力度,服务保障民生,平抑稳定菜价。
(三)其他促进长宁区菜市场建设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菜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补贴
1、标准化菜市场(菜店)新建和改建资金补贴。标准化菜市场(菜店)建设按投入建设资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标准化菜市场(菜店)硬件设施专项建设、改造资金补贴。标准化菜市场(菜店)硬件设施建设、改造,主要包括标准化菜市场(菜店)场内用电线路改造、厕所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场容场貌、地面整修、通风给排水系统整修调换等,按标准化菜市场(菜店)主办方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含2年内新建或升级改造的标准化菜市场、菜店)。
(二)维护菜市场主副食品价格稳定资金补贴
3、蔬菜直供点开办费资金补贴。对于引进的蔬菜种植农销对接项目企业,在长宁区标准化菜市场以及社区菜店设置蔬菜直供点,经区商务委认定后,给予标准化菜市场(菜店)主办方一次性2万元开办费补贴。
4、蔬菜直供点摊位费资金补贴。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不低于标准化菜市场(菜店)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在全区标准化菜市场(菜店)设置蔬菜直供点经营摊位,稳定和平抑蔬菜价格。补贴标准化菜市场(菜店)主办方每个蔬菜直供点摊位费的50%,每个直供摊位补贴每月不超过5000元。
5、重要产品应急供应平价补贴。针对极端自然天气、病虫害等情况而引发重要产品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或持续上升,根据市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启动应急保障供应机制,定时定点定量进行平价供应,确保本区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本区居民正常生活不受重大影响,每年预排重要产品平价补贴资金。
(三)支持菜市场追溯系统建设
6、标准化菜市场(菜店)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资金补贴。标准化菜市场(菜店)追溯系统建设,按主办方投资建设资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化菜市场(菜店)追溯系统运维费用,按每年每个标准化菜市场(菜店)1.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传统菜市场每年增加粮食追溯系统运维补贴3000元。追溯系统运行网络信息费每个菜市场每年最高给予2400元的资金补贴。追溯系统运维费用和网络信息费的补贴标准随市级文件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四)菜市场考核优秀奖励
7、鼓励菜市场主办方加强绩效管理,扎实做好民生服务保障工作。每季度,区商务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爱卫办、各街镇等部门,按照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对全区标准化菜市场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同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对全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年底,区商务委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年度内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的菜市场,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菜市场进行奖励,其中考评优秀菜市场名额占其所在菜市场分类总数的15%,奖励资金5万元;考评良好菜市场名额占其所在菜市场分类总数的总数25%,奖励资金3万元。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各申请单位在规定有效期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交至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组织材料审核及项目验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申报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具体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资金补贴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菜市场(菜店)补贴项目;
(二)经区商务委组织验收合格;
(三)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日期前完成。
在审计、稽查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七条(应用要求)
(一)凡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有严重负面报道的标准化菜市场(菜店),当年不得享受菜市场考核优秀奖励。其他项目当年不予资金补贴,下年度根据整改情况,酌情给予安排。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本办法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八条(绩效评价)
本办法中涉及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