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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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2015年,财政部相继印发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明确对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程序、设立基金领域、政府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运作和风险控制、基金的终止和退出、预算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为规范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由静安区财政局会同静安区科委(即“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

  二、主要特点和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0条,分为“总则”、“组织架构及职责”、“运作原则和模式”、“风险控制和管理”、“基金退出”、“监督与考核”及“附则”。

  《管理办法》首次对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退出、风险控制、机构组成等提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引导基金运作“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四项原则,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投向静安区商贸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重点产业以及数字经济、大健康、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促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引导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品质化提升,助力打造区域经济新增长点。《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引导基金实行投资决策、日常运行、监督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由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运作平台、监督委员会分别履行相应职责。基金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严禁从事的业务,并对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及退出期限作了规定,明确了所投基金各出资方在收益分配方面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三、加强引导基金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了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防范”的原则;

  (二)明确了所投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并设置参投新设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的投资条件;

  (三)对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终止与退出、监督管理等环节及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要求;

  (四)禁止引导基金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四、关于《管理办法》如何具体实施

  《管理办法》的起草出台是区财政局贯彻区委区政府优化完善引导基金的管理要求及创新财政支出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市财政局将联合市金融办、市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积极做好《管理办法》的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单位、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有序合规开展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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