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代偿损失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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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内各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山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办〔2021〕40号,新“金10条”)精神,特制定《金山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代偿损失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2年2月16日

金山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代偿损失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积极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坚守准公共定位,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金山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办〔2021〕40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担保机构为支持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履行担保责任所承担的风险进行适当补偿。本细则所称代偿损失补偿,是指担保机构因被担保企业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而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并确认资产损失后进行适当补偿。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扶持对象: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纳入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在金山区内。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上一年度融资担保代偿率低于5%。

(四)上一年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金额占全部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和代偿损失补偿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被担保企业为小微企业或“三农”主体,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金山区内。

(三)被担保企业与担保机构及其股东之间均无关联关系。

(四)申请代偿损失补偿的项目单户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和代偿损失补偿。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风险补偿:对单户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期内平均担保金额给予年化1%的风险补偿;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期内平均担保金额给予年化0.5%的风险补偿。不足一年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担保时间计算。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履行贷款时间计算,逾期和转贷贷款不属补贴范围。

(二)代偿损失补偿:对在已取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等各类融资担保代偿损失补助后,仍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的,按不超过该融资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30%进行补偿。其中,担保放大倍数达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相关要求的按照30%进行补偿,未达到的按照20%进行补偿。代偿实际损失额=担保代偿额-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和其他途径已追回的金额-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等各类融资担保代偿损失补助资金。如该担保项目进行了再担保,则已由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部分不予补偿,在已追回金额中同步扣除偿还再担保机构的部分。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相关资金来源为区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预算等。

第九条 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报材料包括:

(一)《金山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

(二)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三)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合同,相关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报材料包括:

(一)《金山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申报表》。

(二)符合代偿损失补偿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合同、相关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复印件)。

(三)担保调查、评估、审核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

(六)再担保合同及相关偿付凭证(复印件)。

(七)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八)法院裁定文书(复印件)。

(九)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获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等各类融资担保补贴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金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为常年申报项目,担保机构应在担保责任生效后三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担保责任解除后,根据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资金清算。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为年度申报项目,每年一季度接受上一年度补偿申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管措施

(一)风险补偿和代偿损失补偿资金依法接受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担保机构收到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应充实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移作他用。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区财政局(金融办)将追回其取得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金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发生的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附件:1.金山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

    2.金山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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