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财规〔202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的合作联动,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服务浦东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浦东新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科经委规〔2022〕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符合浦东新区“十四五”产业导向,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与市担保中心签约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支持方式)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对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属于市担保中心重点支持,且当年度担保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100%补贴。具体包括:
(1)获得国家(市)创新基金项目或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获得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等资质的企业;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和E板挂牌企业等;
(3)市担保中心重点支持的其他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
2、对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利息补贴支持。
(二)支持银行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
对合作银行推行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金融等创新方式开发的金融产品,且新区受益中小微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经评审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银行为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合作银行围绕中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制定目标、加强融资服务力度,发挥规模效应。合作银行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的新区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达到5亿元,累计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10亿元,累计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20亿元,累计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引导银行拓展对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覆盖面
鼓励试点银行将信贷资源向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倾斜。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单户企业年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5%业务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3%业务补贴;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1%业务补贴。
(五)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年担保额给予1%风险补偿;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至2000万元,按企业年担保额给予0.5%风险补偿。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或拥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0.5%风险补贴。
(六)引导浦东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序规范发展
根据国家、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有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政策统筹推进,负责对相关业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负责相关资金保障、资金拨付等工作,并负责相关业务受理和审核工作。
(二)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相关企业和合作银行相关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三)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负责新区各类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执行监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同时,本办法执行情况接受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信息公开)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责任追究)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将追回其获取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