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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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上海教育现代化建设,现就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完善市级统筹、以区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区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坚持公益普惠。坚持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并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优质的学前教育。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的多元需求。

  ——坚持科学育儿。完善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实现依法办园治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加大科学育儿指导和宣传力度,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整体建成。符合条件、有入园需求的常住人口适龄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9%,普惠性学前三年教育覆盖率达到85%。在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每年为常住人口适龄幼儿家庭提供6次以上公益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扩大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着力提升教师素质,培养一批卓越教师、名师、名园长。

  到2035年,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在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全市幼儿园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努力办好每一所家门口的幼儿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教队伍,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安全、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将幼儿园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统筹考虑产业调整、城镇化进程和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预测适龄幼儿人口发展趋势,根据生育政策和居住区人口密度变化的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我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学前教育资源。优化幼儿园设点布局,严格落实相关规划,推动区域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幼儿园公建配套建设机制。全面落实区政府在住宅开发与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在入园矛盾突出的时段和区域,通过改建、扩建和资源置换等方式,扩大资源供给,有效应对入园高峰。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原则上都要开设托班,尚未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各区要对已开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治理,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通过购买学位等方式,确保适龄幼儿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权利。

  (三)提供多元化的学前教育服务。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比例。在坚持公益普惠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样化、可选择的学前教育服务。持续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鼓励支持街镇、集体、高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多元办学主体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提高幼儿园装备配置水平。建立健全幼儿园装备标准和监管机制,完善幼儿园装备配置工作监管机制。指导幼儿园充分利用园舍条件,合理布局空间、设施,根据幼儿在园一日活动的需要,提供符合幼儿身心特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时代特色的活动环境、专用活动室以及玩教具和图书资源。

  三、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一)强化科学保教理念。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幼儿在园一日生活。尊重个体差异,鼓励支持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学习探索,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二)全面提升园本化实施课程的质量。鼓励幼儿园创新园本教研制度和方式,支持其实施适合本园儿童实际的课程,形成长效的保教质量自我评价与主动发展、科学诊断与学习提升的内部机制,满足幼儿个性化发展需求。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对薄弱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

  (三)开展与医学、体育、文化等多领域结合的实践和研究。探索建立医教结合机制,加强对幼儿近视、龋齿、肥胖等的预防。定期开展急症救助、幼儿保健及传染病防护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教师对有特殊需要幼儿的观察和支持能力,为各类学龄前残疾幼儿接受早期融合教育创造更多机会。探索建立体教结合机制,做好幼儿在园期间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幼儿一日在园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1小时的户外运动时间。推动文教结合,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文化教育。

  (四)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与监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控机制,建立一支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进一步开展对幼儿园活动和教育过程的评估与监测,形成动态多元的质量监测与分析反馈机制。

  (五)深化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双向衔接。坚决杜绝幼儿园“小学化”倾向,注重对学前幼儿进行入小学适应性教育,明确幼儿园幼小衔接活动与小学低年级主题式综合活动课程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内容的衔接性、活动形式的过渡性,建立幼儿园与小学教师联合教研机制、双向交流机制,帮助学前幼儿做好入小学准备。

  (六)加大家庭教育指导力度。建立社区家庭教育资源中心,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宣传并推进幼儿园与家庭合作共育,开展“互联网+”科学育儿指导活动。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形成家庭科学育儿的良好氛围。

  (七)扩大学前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区域学前教育协同发展模式。推动长三角地区在学前教育管理、教研科研、队伍建设等领域的深度协作。加强国内外行业交流和培训。

  四、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一)实施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支持各类民办幼儿园规范健康发展。做好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工作,明确分类管理政策,促进民办幼儿园坚持教育公益性,支持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健全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完善退出机制。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二)促进民办幼儿园内涵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开展符合幼儿发育特点的游戏活动,与公办幼儿园在保教理念、课程实施等方面协调发展。进一步将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培训、教研活动、质量监测与评价、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等纳入市、区两级学前教育管理体系。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多样、具有特色的学前教育服务。

  五、加强学前教育队伍建设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深入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将师德师风作为幼儿园教师准入、聘任、考核和评价的首要内容。落实园长对队伍建设和保教质量的主体责任,通过监察监督、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提高教师职业素养。

  (二)依标配齐配足教职工。严格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各类人员。不断完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严格规范教职工编制使用。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

  (三)完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建立“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硕士”相衔接的贯通培养体系。在国家有关部委支持下,扩大已有学前教育专业点的招生规模,建设高校幼儿卫生健康或幼儿保健专业。优化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提高学前教育人才专业化水平。完善幼儿园教师研训体系,提升保育员、营养员、安保人员的保育工作规范化水平。

  (四)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地位和待遇。完善保教结合的学前教育、卫生保健教师队伍建设体系,完善卫生保健教师编制核定和职称(职务)评定等机制。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善向第三方购买保育服务机制,鼓励第三方为公办幼儿园非编制内保育人员缴纳年金,鼓励民办幼儿园完善教师年金制度,实现同等待遇。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一)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资源。健全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通过资助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核定本区域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镇、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

  (三)强化经费绩效管理。落实学前教育预算绩效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实现学前教育经费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搞好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七、推进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学前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探索构建信息科技支持下适合儿童发展的智慧教育环境、智能生活空间和家园共育平台。

  (二)促进信息技术有效融入学前教育教学过程。鼓励教师常态化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有效支持儿童开展沉浸式、体验式的游戏化学习。

  (三)提升学前教育数据管理水平。实现学前教育数据全面、及时、精准采集与归集共享,构建符合学前教育规律的过程性评价诊断模型,提高学前教育科学管理决策水平。

  八、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健全市、区两级托幼和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区内幼儿园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二)强化部门协同。落实市级统筹、以区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并完善托幼管理网络,健全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党委政法委要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保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三)完善安全防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的要求,保障幼儿园及周边安全。提升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实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覆盖幼儿集体活动区域。健全幼儿园安全教育活动机制,提高幼儿感知危险、自我保护能力。实施幼儿园园方责任综合险,完善幼儿园风险化解机制。

  (四)强化动态监管。构建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办园质量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家园沟通渠道,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

  (五)强化督导问责。将学前教育发展和规范办园情况纳入对区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的综合督政内容和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自评公报。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和专项督查机制。

  (六)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宣传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营造幼儿健康成长、教师专业发展、幼儿园与家庭有效互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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