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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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教育局拟定的《嘉定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嘉定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方案

  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3岁以下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嘉定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2号)精神,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嘉定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托育服务是为3岁以下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幼儿,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按照本市“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托育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满足人民群众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促进发展。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引导本区托育服务市场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本区托育服务市场。

  保障质量。按照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逐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三、基本原则

  规范引导。高度重视区域托育服务的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托育工作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制定和完善本区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开展学术研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等措施,对托育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多方参与。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多方参与,形成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提供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

  加强监管。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的管理职责,落实分级分层分类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区域托育服务管理网络和机制,按照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协同负责、共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

  优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托育机构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托育机构设立和管理的工作流程和监管机制,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

  本区新建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规定,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要。本区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在资源和师资保障的前提下试点开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在办学层次和规模允许的前提下开设托班,缓解托育资源不足的情况。继续做好一年6次的免费科学育儿指导,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设立托班,每年由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公、民办幼儿园资源情况和入园幼儿情况,提前进行布局,并由各幼儿园进行日常管理,纳入区教育局对公、民办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

  按照《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点)设置标准(试行)》中关于托育机构的举办者、选址、功能、供餐、安全、卫生保健、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托育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要求,面向3岁以下幼儿,尤其是2-3岁幼儿提供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顾和看护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的市场化托育服务,满足社会对于托育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对于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托育机构,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根据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含托育点)的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管。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凡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托育机构(托育点),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对于企业、园区举办的,面向企业内部招收员工子女的托育点,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根据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核查、备案和监管。

  (四)鼓励挖掘社区资源满足托育服务需求

  各街镇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委托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承接公益性托育服务。通过返聘教育、卫生计生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举措,充实社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含祖辈)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对于社区自行挖掘资源开办的托育点,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根据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核查、备案和监管。

  (五)建立和完善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及运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分层分级的区级托育服务工作管理机构和网络,增加机构和人员配置,配齐配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要求,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理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协同管理机制,开展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审查、备案、检查、监管、查处、培训、指导等,确保本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管理机制

  (一)建立分级管理机制

  落实区域政府主体责任:区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区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建立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委办局和街镇共同参与的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区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落实街镇综合监管责任:各街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的综合监管,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育儿服务指导站、市场监督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

  调整行政管理职能:区教育局作为牵头管理本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单位,在“三定方案”中调整工作职能,增加专职管理岗位,负责规划本区托育服务的发展,制定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办法,协调区相关部门进行协同管理和综合监管。

  成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定位,成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设定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经费保障。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承担本区托育机构(点)的登记备案、日常监管、检查评估和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人社局、建管委、房管局、规土局、财政局、发改委、税务局、总工会、妇联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和管辖范围,形成政府统筹、教育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和街镇、托育机构、单位、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共同做好本区托育服务工作。

  区教育局:牵头管理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制定本区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要求和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托育工作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开展本区托育机构的申办咨询、设立登记、核查备案等工作;会同相关委办局和街镇对托育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负责本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开展托育工作研究;加强对本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核名及登记管理工作及年检工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和维护营利性托育机构经营秩序,定期开展检查与监管,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区域内托育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管。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对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管。

  公安分局:按照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要求,负责本区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出具《安全防护竣工意见书》;定期对本区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管。

  区消防支队: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负责本区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出具《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定期对本区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管。

  区人社局:负责确立本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托育机构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区建管委:负责本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工程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号、备案、批准发布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各街镇依规划要求提供托育服务的配套房屋设施。

  区规土局:负责指导本区开展托育机构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发改委:负责对本区托育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税务局:负责本区托育服务机构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本区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本区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本区托育机构依照工会法开展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本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区妇联:协同推进社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各街镇:合理布点及规划区域内托育机构的规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的综合监管,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依据法定职责联合执法,并及时了解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

  (三)加强综合监管力度

  建立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各街镇组成的综合监管网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的统一组织下,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协调、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

  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

  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建立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将托育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托育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信息公告。依法公开托育机构的备案、登记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拓展相关社会团体功能,发挥社会组织业内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全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和自觉。

  建立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落实综合监管要求

  机构自查:托育机构定期对本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成相关自查表并上传到相关平台。

  定期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各托育机构办学条件、人员资质、收费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联合检查: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定期对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综合监管:由各街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督等部门,及时了解区域内托育机构的发展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区编办、人社局、教育局、各街镇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增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托育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统筹。明确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育儿服务指导站工作职能,配足配齐管理和工作人员。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区财政局将托育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托育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给予支持。

  (三)加强硬件支持与保障

  保障托育工作管理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硬件装备,建立网上巡查平台,做好信息数据对接和推送工作,支持托育工作管理和指导服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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