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相关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市教委等10部门《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满足幼儿家长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
虹口区教育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虹口区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准贯彻执行。
附件:虹口区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虹口区教育局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虹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虹口区民政局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虹口区消防救援支队
虹口区妇女联合会
2023年1月29日
附件
虹口区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教委等10部门《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立足虹口区情,完善本区托育服务体系,满足3岁以下幼儿家庭的多元需求,促进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安全普惠、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就近就便”的原则,为幼儿家庭提供多样化的照护和育儿指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在社区内设置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通过试点探索、逐年推进,不断完善社区托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扩大资源供给,提升服务质量。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逐步建设本区社区托育服务供给体系、管理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普惠为主导的资源供给体系;完善规范有序、行业自律、合力共治的管理体制;培养素质优良的社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完善、优化社区“宝宝屋”管理与服务模式,建设“15分钟托育服务圈”。
(二)具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目标:
1.以街道为规划单元,开设社区“宝宝屋”(以下简称“宝宝屋”),按照街道1-3岁常住幼儿数的15%配置“宝宝屋”托额。
2.街道“宝宝屋”覆盖率达到100%。
3.“宝宝屋”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1-3岁幼儿提供不少于12次的免费照护服务。
4.每年为每个新生儿家庭提供1次上门指导服务。
5.依托“宝宝屋”、区早教中心、各幼儿园早教点,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0次的教养医结合、线上线下结合的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工作举措
(一)统筹规划,落实政策支持
1.注重整体规划。将社区托育服务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规划或计划,在目标、任务、经费等方面明确有效举措。根据需求合理布局,支持各类房屋及设施用于发展社区托育服务。着力推进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将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落实政策支持。做好社区托育服务相关配套政策的衔接,对开展托育服务的“宝宝屋”在用水用电、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根据可提供的托位数、服务形式、服务覆盖面、服务质量等情况,给予经费等方面的相应扶持。
(二)点面结合,优化资源供给
1.加强资源配置。将“宝宝屋”建设纳入各街道服务范围,根据各街道的人口结构、托育服务需求及综合服务设施资源配置的情况,充分挖掘资源,依托社区党群中心、文化中心、市民驿站、为老服务中心等综合设施,增加安全保障设备,改建生活照料设施,增加游戏探索区域,建设方便可及、功能多元的“宝宝屋”,提供多元化、临时性、计时制的集中照护和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宝宝屋”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取得《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的托育机构等主体积极参与社区托育服务。
2.推进示范引领。在新建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和综合服务设施比较健全的社区率先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试点,探索先行先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经验,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宝宝屋”。发挥综合效益,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年扩大社区托育服务资源供给。
(三)规范管理,提升治理效能
1.加强整体协调推进。以提升服务能力、增强专业素质、提高家庭满意度为目标,定期召开托幼和学前教育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全面跟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推进情况,针对堵点难点,部门协同,研究工作举措,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2.精细过程管理指导。完善区、街道两级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管理网络,统筹协调,建立分工协作、部门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教育、卫生、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宝宝屋”检查监督。建设“随申办虹口旗舰店”“宝宝屋”管理服务平台。“宝宝屋”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由社区统一受理服务需求。加强对“宝宝屋”的日常管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研究,整合部门力量,开展专业指导,提升服务质量。充分调动社区和家庭的积极性,参与社区托育服务和监督。
3.落实过程评价激励。围绕整体运作、工作成效、活动质量、资源配置等维度,加强对“宝宝屋”的过程指导,注重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提炼,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开展区示范性“宝宝屋”建设,积极参加市示范性“宝宝屋”的评比活动,以评促建。对在街道社区托育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专业引领,加强队伍培养
1.配齐配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配备从业人员,人员资质符合相关规范。积极招募有热情、有能力的社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保教人员、婴幼儿家长、高校教师、早教专业学生、社会上其他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士等,充实“宝宝屋”日常工作力量。
2.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依托上海开放大学、南湖高职等专业力量,整合早期教育、婴幼儿保育、医学相关专业资源,围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法律法规、教育保育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管理运营、安全保障等多种培训内容,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婴幼儿照护系统化和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社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社区托育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宝宝屋”开办及运营所需费用纳入区级财力保障,各街道安排资金,统筹各类资源支持“宝宝屋”建设,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承担“宝宝屋”运营。向幼儿家庭收取的费用,应专门用于“宝宝屋”开支。
(二)人员保障
各街道按设置规范为“宝宝屋”配备专业照护的从业人员。鼓励社区发挥志愿者专业队伍的作用。探索引进有资质的托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承接“宝宝屋”运营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应符合“宝宝屋”设置规范要求,接受相关责任单位的评估和监督指导。
(三)管理保障
因地制宜,建立联合检查、督导考核等制度,加强过程管理,促进社区托育服务的规范、优质发展。各街道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对街道的绩效考核和综合督政范围。
(四)安全保障
各街道应为“宝宝屋”购买责任险。接受服务的幼儿应经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入“宝宝屋”。幼儿家庭需如实提供幼儿健康情况、既往病史等信息。“宝宝屋”应与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宝宝屋”及其从业人员对婴幼儿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予以保护。
附件:
1.虹口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虹口区社区托育服务“宝宝屋”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
虹口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区教育局牵头管理社区托育服务工作,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区政府的相关决策,制定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指导街道开展社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宝宝屋”标准化建设。开展“宝宝屋”日常保教工作指导与检查,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对托育从业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保教业务培训。定期与区卫生健康、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反馈区域内“宝宝屋”基本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将社区托育等工作作为儿童友好城区建设的重点,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宝宝屋”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卫生保健检查与指导,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卫生保健业务培训等。
区规划资源局将社区托育服务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指导各街道开展相关规划管理工作。着力推进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将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宝宝屋”服务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职能加强日常检查和指导。
区民政局牵头统筹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在有条件的老年服务设施中增设“宝宝屋”功能,促进“一老一小”资源共享。
区公安分局指导“宝宝屋”的安全防范工作,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网。接待处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加强对“宝宝屋”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和指导。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宝宝屋”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负责“宝宝屋”的日常具体运营和管理,提供场地、落实资金、更新维护设备设施、建设志愿者队伍、开展监督管理等。
附件2
虹口区社区托育服务“宝宝屋”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宝宝屋”的设立与管理,促进社区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教委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精神,制定《虹口区社区托育服务“宝宝屋”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
第二条 总体原则
“宝宝屋”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安全普惠、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就近就便”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设置标准》中“宝宝屋”是指在本区各街道设置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服务设施,面向1-3岁幼儿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普惠托育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场地设施
“宝宝屋”的建设应综合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既可单独设置,也可嵌入于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
场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区隔空间,并符合卫生保健、公安、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要求。
开展照护服务时,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3㎡,每班不应超过20人,有条件的“宝宝屋”可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运动器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检查维护;提供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饮用水;配备符合幼儿发展特点、支持托育服务需要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设有幼儿盥洗设备和母婴室。
第五条 人员配置
“宝宝屋”的从业人员需身体素质良好,健康状况符合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要求,持有育婴员、保育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宝宝屋”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托育服务相关工作经验。每一个“宝宝屋”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进行照护的从业人员与幼儿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市教委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宝宝屋”在招聘从业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宝宝屋”应每年定期对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从业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
第六条 安全防护
“宝宝屋”安全防范应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确保安保人员配备及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和活动等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并与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网;接待处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各街道应为“宝宝屋”购买责任险。“宝宝屋”应与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宝宝屋”及其从业人员对婴幼儿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予以保护。
第七条 卫生保健
“宝宝屋”应建立健全保健管理制度,确保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遵守行业操作规范,从业人员要定期接受健康与安全教育。
第八条 入托条件
家长可通过“随申办虹口旗舰店”登记预约“宝宝屋”服务,由社区统一受理服务需求。
接受服务的幼儿应经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入“宝宝屋”。幼儿家庭需如实提供幼儿健康情况、既往病史等信息。
第九条 内容形式
“宝宝屋”应按照《上海市托育机构一日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托育服务。服务性质为临时制,形式为计时制,原则上不提供全日照护,不提供幼儿餐食点心服务。
第十条 收费标准
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各街道养老服务的相关收费标准确定“宝宝屋”收费标准,通过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向家庭收取的费用应专门用于“宝宝屋”运营开支。
第十一条 管理监督
街道负责“宝宝屋”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场地、落实资金、更新维护设备设施、建设志愿者队伍、开展监督管理等。各街道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对街道的绩效考核和综合督政范围。
相关部门按照部门法定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落实“宝宝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命名与标识
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统一命名为“**街道/社区‘宝宝屋’”,使用统一的标牌与标识。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设置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