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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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规〔2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设高质量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幼有善育”,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进《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落地落细,以家庭照护为基础,以幼儿园托班、各类社会主体举办的托育机构、社区托育“宝宝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为主要载体,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呵护幼儿健康成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全面提升城市软实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

  各级政府应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强托育服务整体规划,完善保障机制,将托育服务纳入民心工程和民生实事项目,健全部门协同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合理配置托育服务资源。

 (二)社会参与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参与,增扩托育服务资源,提供托育服务相关产品,建设完善托育服务管理平台和应用场景,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

 (三)普惠多元

  坚持普惠服务为主导,持续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推动服务类型多元化和服务形式多样化。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社区托育“宝宝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综合运用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育儿指导、亲子活动等方式,满足幼儿家庭多种需要。

  (四)安全优质

  加强托育机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幼儿在托期间保育养育各项规范,严格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守牢幼儿健康安全底线,不断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五)方便可及

  按照常住人口需求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内容,提高各类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可及度。

  三、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托幼一体幼儿园占比达到85%,社区托育“宝宝屋”街镇覆盖率达到85%(其中中心城区达到100%),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实现社区全覆盖。同时,不断推进托育服务资源增量提质和布局结构持续优化,更好回应居民托育服务需求,提供公益便捷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助力家庭科学养育,建成高质量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四、任务举措

  (一)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配套幼儿园及其托班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全面落实配套幼儿园托班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均应开设托班;已建成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适龄幼儿需求,通过既有场所整合利用、改扩建、迁址、置换等方式增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幼儿园托班主要招收2岁以上幼儿,提供全日托服务。

  (二)着力深化社区托育服务建设

  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标准化、嵌入式的社区托育“宝宝屋”。社区托育“宝宝屋”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老年服务设施等进行综合建设,消防、卫生、安全等设施需符合相关要求。社区托育“宝宝屋”主要招收1—3岁幼儿,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2次免费照护服务,超过次数的部分应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通过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以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个人提供托育服务。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和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托、半日托或计时托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有场地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等方式,开展托育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需求。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四)持续加强托育机构科学配置和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发展需求,修订本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保障幼儿园及其托班用地和房屋建设达标。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及其托班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相关用地面积要求确有困难的,应保证幼儿园及其托班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修订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五)大力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建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制定实施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拓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前培养途径,扩大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岗前培训,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注重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托育服务水平。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队伍。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估监测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建立完善托育服务工作管理队伍,配齐配足管理和工作人员,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等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发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行业指导标准,引导合理设置相关从业人员薪酬水平,确保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依法纳入社保体系。

  (六)不断推进托育服务质量提升

  制定实施幼儿在托期间生活和游戏规范,指导托育机构创设安全适宜的照护环境,促进幼儿健康发展。规范托育机构设施设备、玩教具、儿童图画书等配置管理,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开展保育活动。指导支持各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提升区域托育服务质量。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完善符合托育机构特点的评价、年检、专项检查等制度和指标体系。依托教育学院、开放大学、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回应性照料、教养医结合、营养膳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联合教研和专项培训,提升托育机构养育保育专业水平。

  (七)全面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健全由教育、卫生健康、妇联、工会等多部门合作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管理网络,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机制,保障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社区全覆盖,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2次免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完善出生“一件事”中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相关工作,为有需求的新生儿家庭提供伴随式科学育儿指导公益服务,保障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人群全覆盖。提供宣讲、咨询、亲子活动等多种服务,提高家庭科学养育能力。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的评估与监测,保障服务质量。

  (八)严格守牢托育服务安全健康底线

  托育机构应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加强安保力量配置,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幼儿健康管理,建立健全对托育机构的日常巡查和过程监管制度。托育机构聘用从业人员前应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以及患有不适合从业的疾病的人员,对有侵害幼儿行为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完善市、区两级托幼和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托育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和托育机构、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综合管理机制

  健全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综合管理机制。区政府作为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域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做好社区托育服务,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市、区两级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托育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从业人员培训、评估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形成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管理格局。

  (三)加大各类办托主体保障力度

  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支持推进托育服务各项工作,将托育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区政府要加强托幼一体化建设,保障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经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社区托育“宝宝屋”给予资金保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支持。

  (四)明确托育服务事业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享受城市更新政策和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优惠。托育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按照居民生活类标准执行或享受相关费用优惠。用人单位内设的员工子女托育点产生的费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师、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完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政策,对新开办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行经费支持。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主体按照优惠价格,向普惠性托育机构出租经营性用房和自有房屋。

  (五)充分利用数字赋能托育服务

  完善托育服务数据中心,利用信息化工具开展托育服务数据归集、日常监管、质量监控等,及时掌握托育服务资源配置和需求动态,为公众提供托育服务信息便捷查询服务,为制定实施各类规划提供决策参考。定期发布托育服务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托育服务行业。完善托育服务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设立、登记、备案、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和业务数据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线上平台,发布服务和活动信息,汇集专业资源,为幼儿家庭提供线上咨询、育儿知识学习等服务。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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