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康桥镇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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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康桥镇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康府〔2023〕70号

各居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康桥镇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康桥镇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我镇产业经济规模,健全完善统筹城乡就业体系,促进区域就业结构迭代,根据《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23〕1号)要求,结合康桥镇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持续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镇域内企业吸纳经镇劳动保障部门推荐本镇户籍的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保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元。

  二、镇域内企业招录用本镇户籍低保、低收入、“零就业”家庭、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安排其在一线非管理类岗位工作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2000元。

  三、镇域内企业吸纳本镇户籍经认定的长期失业青年、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按规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保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元,同时给予上述个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四、本镇户籍见习学员在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给予见习学员每人每月600元见习补贴,最长均不超过6个月。

  鼓励多渠道就业和主动纳保

  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不满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本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1000元,农村户籍人员满足以上条件可申请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1500元;限每年申请一次。

  六、对由民政部门提供的本镇户籍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市补贴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差;对上述对象以外的本镇户籍无社保账户人员,本人首次按时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

  推进职业技能提升

  七、本镇户籍学员获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800元, 学员可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上述补贴。对在我镇注册登记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除外)可参照上述标准。

  八、本镇户籍人员参与市、区两级特殊培训,如青年就业能力培训、定向及订单培训、针对特殊需求培训等项目,完成培训并获取相应证书的给予本人一次性补贴1500元。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九、本镇户籍创业者及毕业两年内的上海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在康桥镇开办的初创期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稳定经营满6个月,至少为1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十、本镇开办的初创期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带动本镇户籍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及以上的,每吸纳本镇户籍人员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元,初创期内累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

  构建稳定劳动关系

  十一、成功调解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出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调解协议书后,属于个人劳动争议案件的每件补助调解员200元,属于10人及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补助调解员1000元。

  十二、区域内企业参加区级以上劳动部门组织的各类创建活动及复审活动(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等),评选合格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贴2000元。

  资金来源、管理及其他说明

  1、本办法中各项资金均由镇级财政专项列支,并由康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使用和管理,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各类补助、补贴不涉及劳务派遣公司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当年度补贴如没有特别规定的须在下一年度9月30日前向镇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创业补贴申请时效为首次申请补贴须在初创期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初创期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创业补贴;初创期组织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

  4、长期失业青年是指35周岁以下、失业半年以上有就业意愿的社区青年;“零就业”家庭是指本镇城镇户籍,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没有一人实现就业的家庭。

  5、本意见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原2019年58号《关于印发<康桥镇关于2019年度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6、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康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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