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虹口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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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11月7日,经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8日

虹口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 2022 〕 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 )、《上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就办〔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市场主体吸纳就业

  (一)用工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本市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单位(财政供养或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工单位除外),当年度新增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对口帮扶地区劳动力等群体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年末仍然在岗的,按照当年度实际新增人数,给予用工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每家用工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1、用工单位当年度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2、用工单位当年度吸纳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区对口帮扶地区农村劳动力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3、用工单位当年度吸纳本区户籍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重点群体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4、用工单位当年度吸纳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本区对口帮扶地区脱贫劳动力就业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二)吸纳重点群体用工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成为就业安置基地的本市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单位(财政供养或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工单位除外),开发一线非管理类岗位经街道审核通过后,并招用本区户籍长期失业青年、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重点群体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按招收人数申请吸纳重点群体用工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工单位缴纳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三)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内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招收本区户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按招收本区户籍青年人数申请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带教一名本区户籍青年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见习期满,如本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推荐的长期失业青年或其他就业存在困难的人员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每人3000元给予见习留用补贴。

  (五)重点群体灵活就业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长期失业青年、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重点群体灵活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对在就业援助基地的“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从业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1、公益性岗位管理。就业援助基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四保”等社区居民服务岗位,生态养护、秩序维护、垃圾回收等社会公共服务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就业援助基地结合实际开发的其他“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线非管理类岗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纳入。

  2、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根据规定,对就业援助基地内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岗位总量范围之内按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工单位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

  3、夏季高温津贴。根据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要求,对街道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七)创业见习补贴。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有志创业者创业预备阶段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本区重点企业成为本区创业见习基地,招录符合创业见习条件的创业群体和应届毕业生参加创业见习。

  1、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本区创业见习基地,为本市户籍青年、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按招收人数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创业见习基地帮扶见习学员1年内在本区成功创办创业组织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每人10000元带教费补贴。

  (八)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本区户籍青年、退伍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等重点扶持群体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8000元。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前,参加本区创业见习期满的,或参加“马兰花创业培训”期满的,将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再给予4000元补贴。

  (九)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本区创办并经营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在享受市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在8人以内(含8人)的,按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补贴;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超出8人的,按每人每月600元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一)优秀项目补贴。鼓励本区创业组织(创业团队)参与国家、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中国创翼”“创星立业”创业竞赛活动,对优秀创业组织(创业团队)及推荐参赛方给予一次性补贴。

  1、优秀项目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区级优胜奖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启动金,评选一年内落户本区的,再给予2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区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给予3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市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000元助力发展金。

  2、优秀项目推荐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园区就业服务站点、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区院校创业指导站推荐创业组织(创业团队)参与“中国创翼”和“创星立业”大赛。根据所推荐的创业主体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奖项等级,分别按每家给予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十二)优化创业服务载体建设。鼓励创业孵化载体、院校创业指导站为创业主体提供综合性、专业性助创服务,并根据载体运作情况、孵化成效给予奖补政策。

  1、创业孵化基地运作奖补。每年对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并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绩效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15%,B级不超过35%。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的运作费补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9万元的运作费补贴。对于评为D级或未参加评估的基地视为不达标,不予补贴。对连续两年评估为不达标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质。

  2、创业孵化基地成效奖补。本区创业孵化基地帮助在孵的创业项目成功在本区注册并正常经营满1年,且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每个5000元给予区级孵化基地补贴。每个基地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本区区域内运作的院校创业指导站,可申请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十三)创业实训补贴。经本市或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为注册地、经营地在本区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以及参加本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得优胜奖(优秀奖)及以上奖项的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项目),提供创业实训服务,对开展创业实训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开展创业实训或实践活动的实际费用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全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0元。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创业团队(项目)创始人是就业困难人员、高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海外留学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重点扶持群体,则补贴10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全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0元。同一创业主体(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实训补贴。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十四)就业创业专家服务补贴。就业创业专家志愿团虹口分团专家参与本区就业创业活动,可申请就业创业专家服务补贴。

  1、就业创业专家志愿团虹口分团的专家参与本区举办的各类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深入社区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讲座等咨询服务,按每人半天200元给予补贴。

  2、创业指导专家完成“新苗结对”服务,按照每结对1人,给予1000元补贴,每名创业指导专家每自然年度内“新苗结对”不超过3人。

  (十五)专场招聘会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校协助本区人社部门开展专场招聘会的,按照每个企业展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场招聘会补贴。每场招聘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六)社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站点建设成效,结合绩效评估,给予社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以加强就业服务站点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1、对于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站,按照工作站建设成效,结合绩效评估结果,按照示范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站和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站两个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和6万元社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对于园区(商圈)、校区建立的就业服务站点,按照站点建设成效,结合绩效评估按照示范性就业服务站点和就业服务站点两个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社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十七)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经费补助。鼓励街道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提升社区就业服务效能。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的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评审或复评复核的街道,按照相应等级给予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经费补助。划拨资金主要用于街道制订就业创业政策,开展就业创业活动,帮助社区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十八)社区就业服务人员专项补贴。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资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退休返聘人员除外)原来已取得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创业咨询资格证书,按资格证书的级别申请补贴。

  (十九)帮扶转移来沪就业服务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本区对口帮扶地区脱贫劳动力来沪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贴。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5万元。

  (二十)委托第三方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开展求职能力训练营、“虹雁计划”培训、创业大赛等专项活动,就业服务站点运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可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申请服务成果购买补贴。各街道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就业创业活动等,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认定后,参照执行。委托第三方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五、鼓励培训促进就业

  (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实训补贴。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高职高专及中等职业技术学生、在职人员、退役士兵等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为本区组织人员并通过本市规定的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本市单位给予实训补贴。

  1、本市高职高专、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同等级及以上院校为本区组织应届、历届学生(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除外)参加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项目、本区职业技能竞赛或者代表本区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大赛,按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实际人数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1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000元/人。

  2、本区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除外)以团体申报方式参加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项目、承办本区职业技能竞赛或者为本区组队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大赛提供培训的,按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实际人数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1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000元/人。

  3、本市的企事业单位为本区组织在职职工(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除外)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项目、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本区职业技能竞赛或者代表本区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大赛,按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实际人数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1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000元/人。

  (二十二)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训补贴。鼓励区内技师学院、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等,根据政府公开的重点支持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等清单,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重点产业布局开发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开发培训项目经认定确有实效的予以补贴,1年内培训并通过考核超过30人,按照3万元/项目标准给予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训补贴。本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长期失业青年等群体通过参加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现就业的,予以2000元/人实训补贴。

  (二十三)职业技能竞赛奖励。鼓励符合参赛条件的选手参加本区职业技能竞赛。本区职业技能竞赛各正式比赛项目奖项设一、二、三等奖,区竞赛组委会向各项目获奖选手给予奖励,奖金标准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并对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单位、个人等予以通报表扬。鼓励符合参赛条件的优秀选手代表本区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胜奖1000元,获奖选手教练团队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对于本区参加全国、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奖的选手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为全国、世界技能大赛市级奖金的50%,获奖选手教练团队在本区的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六、其他

  (二十四)执行期限。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虹口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虹人社规〔2021〕1号)、《虹口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虹人社规〔2021〕2号)同时废止。原政策执行未到期的,可按原标准享受补贴至期满。本实施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本市新出台法规政策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本市法规政策为准。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在创业组织自注册登记起3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相应补贴。

  (二十五)名词解释。“青年”是指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青年群体;“长期失业青年”是指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失业半年以上、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的本区户籍失业青年。“创业组织”是指2023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对口帮扶地区”是指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马关县、丘北县、富宁县。

  (二十六)国家、本市和本区同一类型的补贴,除明确可以叠加的,均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开办两家及以上创业组织的,每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补贴申请对象进行情况核查。一旦发现补贴申请对象存在隐瞒实情等情况,将取消申请补贴的资格。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由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订相关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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