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定区长期失业青年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嘉人社规〔2022〕1号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相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进一步促进长期失业青年实现更高质量的充分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长期失业青年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长期失业青年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招用本区户籍长期失业青年(35周岁及以下,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就业有困难且经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长期失业青年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月的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三)补贴期限
不超过12个月。
二、长期失业青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的长期失业青年(35周岁及以下,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就业有困难且经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长期失业青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月的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
(三)补贴期限
不超过12个月。
三、资金来源
上述补贴资金从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
(一)以上两项补贴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8号)规定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对经核实存在骗取补贴现象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区原有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