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开发区)、各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优先解决这些特殊家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家、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籍等方面,遵循政府为主、社会补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一规范、多元关爱的原则,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元关爱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机制,努力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社会上有关怀、生活上有照顾、就医上有优待、精神上有依托、心理上有疏导,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经济扶助
1.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卫规〔2019〕6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将再次相应提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分为三档,即49-59岁,每人每月660元;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分为三档,即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负责)
2.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发放3000元、5000元一次性补助。(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负责)
3.根据沪松卫规〔2020〕1号文件精神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超过16周岁以上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发放3000元、5000元一次性补助。(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负责)
4.根据沪松卫规〔2020〕1号文件精神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家庭,其未婚独生子女患大病重病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负责)
(二)养老关怀
1.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需要生活照护的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由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审核和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五优先”,即:优先上门评估、优先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优先利用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和老年人社区助餐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入住政府举办或资助的指定养老机构,对独居老人,优先提供社区关爱服务并纳入老龄部门独居老人关爱服务。(区民政局负责)
2. 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生活自理困难和经济困难的本区户籍老人,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经评估后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政策条件的,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区民政局负责)
3. 对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符合本市规定的特别扶助金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区民政局负责)
4. 为本区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每年购买一份《计划生育关爱保险》。(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负责)
5.为本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负责)
(三)医疗关怀
1.将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低收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本区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区医保局、区民政局负责)
2.对有再生育意愿的本区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服务。经费列支渠道:本市医疗保险对象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非本市医疗保险对象由区县财政支出。对确有需要、自愿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负责)
3.按照(1+1+1)“家庭医生签约”要求,各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时,签约服务优先覆盖到辖区内有服务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后,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转诊。家庭医生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扶助对象进行评估,了解与确定其主要健康状况与需求,提出针对性干预方案等服务。(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社会关怀
1.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慈善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委托”的方式,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组织合作,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爱项目。(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负责)
2.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经申请审核符合廉租房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及时发放租金补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区公租房公司审核后安排房源入住。(区房管局负责)
3.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因成年子女去世后需要变更房地产权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继承的转移登记的,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规定办理。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区规划资源局负责)
4.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优先进入收养登记程序。(区民政局负责)
5.加大对本区户籍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各街镇负责)
6.凡本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家庭成员至少一方为本区户籍的老年人或医学认定身患危重疾病不能逆转的,凭《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本市殡仪单位对身后事进行安排和处理,签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费用等内容,并确定监护人或监督人及其职责,解决身后之忧。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必要的殡殓服务费减免。(区民政局负责)
7.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域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的组织建立、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各街镇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摸清底数、建档立册、动态维护,并指导居(村)委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工作,指定专人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一是每月与特殊困难家庭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和沟通情况;二是及时向街道(镇)计生部门反映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情况;三是做到“三必访”,即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时必访、家庭成员住院时必访、患重大疾病时必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与安抚工作。对本社区内所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普遍式、全覆盖的走访关爱,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街镇负责)
8.民政部门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由其现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区民政局、各街镇负责)
9.依托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分级、分类联系沟通和服务管理,提高信息化科学化服务水平。(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10.充分发挥各街镇就业援助的作用,积极协调相关单位,优先推荐无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区人社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街镇、各级医疗机构要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作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纳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组织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到位。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街镇、各级医疗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与文明创建、本单位工作有机结合,广泛宣传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多渠道、多形式组织专业人员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健康生活理念、方式、知识宣传讲座,帮助他们树立积极阳光、健康向上的生活心态,引导他们合理、有序、理性地表达诉求和意愿。要宣传计生志愿者、计生干部队伍的好人好事,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项目经验和效果的宣传,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落实经费,协调推进。
各街镇、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扶助工作责任,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不断完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