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靶向引才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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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靶向引才项目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宝山区靶向引才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条(总则)

  按照《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宝府规〔202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引紧缺急需、科技领军等各类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宝山区域内企业。

  第三条(资助条件)

  (一)引才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工商注册、税管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近一年内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近三年税收情况稳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良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符合我区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和北转型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2.经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科创委等相关行业部门书面推荐的企业。

  (二)引才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每个引才项目原则上限1个岗位;

  2.引才项目的岗位税前年薪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3.引才企业依法与引进人才签订至少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引进人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4.引进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地在宝山区域以外,且近三年无宝山区域工作经历。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纳税,依法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一年内企业信用情况良好;其中,工商注册、税管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先。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宝山区靶向引才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引才项目服务合同、服务费用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

  (三)提供招引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效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引进人才本人身份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为港澳台地区人才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引进人才为国外人才的,须提供申请人本人合法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五)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六)引进人才相关社保缴纳证明及完税证明;

  (七)引进人才上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宝山区最高按照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当年度每个企业申请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且累计最高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工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全程网办方式,进行自主申报。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项目有关情况、申报材料、资助金额等进行审核。

  (三)审定。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并审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四)公示。审定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资助资金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资金发放。资助资金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企业账户。

  第八条(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期内因迁移等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继续享受靶向引才项目政策资格。

  (二)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靶向引才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企业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退还实际所得资助,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取消该企业3年靶向引才项目资助申请资格。

  (三)各街镇、园区和主管部门应充分履行主管职责,按要求落实组织宣传等工作要求,相关情况将列入人才工作年度考核。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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