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统筹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
杨人社规〔2023〕1号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从业者综合素质,加强新时代区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杨人社〔2021〕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本区统筹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税收征管关系在杨浦区的各类企业(含委托征管企业,不含歇业、非正常企业,以下简称“本区企业”)。
(二)补贴项目
1.企业新型学徒制带徒津贴。本区企业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完成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可享受导师带徒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2000元/年,中级工(四级)3000元/年,高级工(三级)4000元/年,补贴期限不超过学徒培养期限。
2.企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补贴。本区企业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列入本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认定超过100人,按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项目补贴。
3.企业开展高级(三级)及以上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本区企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成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自主开展高级(三级)及以上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评价获证人数,按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1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000元/人标准予以补贴。
4.企业以赛促训技能提升成效补贴。鼓励本区企业组织职工参与市级高级(三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根据评价获证人数,按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1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000元/人标准予以补贴。
5.区首席技师工作资助。按规定建立首席技师选聘制度的单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符合区首席技师资助条件的,给予2万元/人的工作资助。获得资助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开展成效卓著的单位,可继续提出申请,但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首席技师仍在聘用期内。资助资金应用于职工职业技能提升相关工作。
6.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新获评“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的,由区配套给予1:1的工作资助。
二、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含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机构,以下称“本区培训机构”)。
(二)补贴项目
1.培训机构建设资助。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为A级,且年度无责任性投诉的本区培训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每三年一次。
2.培训机构开展高级(三级)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开展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区培训机构,根据评价获证且享受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人数,按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1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000元/人标准予以补贴。
3.培训机构以赛促训技能提升成效补贴。鼓励本区培训机构组织选手参与高级(三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根据评价获证人数,按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1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000元/人标准予以补贴。
三、院校开展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在本区的高职及以上院校(以下称“本区高等院校”)。
(二)补贴项目
高等院校组织学生开展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已备案的本区高等院校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团体申报,根据评价获证人数,按1000元/人标准予以补贴。
四、重点服务人群参加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本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
2.经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项目
1.随军家属技能提升补贴。对本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参加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未按100%标准享受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予以补足。
2.长期失业青年及就业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本区长期失业青年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失业期间参加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享受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根据培训天数,按150元/天给予培训生活费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1次。
五、资金渠道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六、补贴申请及审核拨付
(一)补贴对象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帐户。
(二)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补贴申请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作放弃补贴申请。
七、工作职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各部门做好全区职业技能提升相关工作,加强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保障项目资金,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落实培训督导、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经费,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将本区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补贴申请的审核和培训过程的管理。
(二)享受补贴本区内企业、培训机构、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应规范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技能等级认定,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严格把控培训及评价质量,确保培训及评价过程公正、科学、规范,自觉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其他
(一)本通知涉及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以赛促训等补贴人数均需事先报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终数据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区参与职业技能提升人员的统计口径为准,未经备案不享受补贴。
(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