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虹口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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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虹人社〔2023〕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虹口区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文件精神,本区制订了《虹口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

虹口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虹口区博士后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根据《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3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虹发改规〔2021〕6号)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虹口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以下简称“入驻单位”)的项目征集、筛选、发布、对接、立项以及跟踪验收的实施。

  第三条 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虹口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委人才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全面指导本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开展。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本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各类政策间的统筹协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创新实践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和人才服务;区科委、区金融工作局、区商务委、区投促办等部门负责协助博士后项目的发动、审议、验收等,以及入驻单位的扶持、人才孵化的对接;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拨付以及监管。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上海知名高校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负责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的项目筛选、发布、对接、立项以及跟踪验收的实施。

  第六条 入驻单位应设立或指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博士后研究项目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及入驻

  第七条 根据虹口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常年受理入驻单位及项目申报,每年开展两次集中评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在虹口,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机构等,可申请作为入驻单位:

  (一)主营业务符合虹口区立足上海新市域格局之“中心辐射”发展定位,能够结合本区“2+4+X”产业体系,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重点聚焦金融产业、国际航运、绿色低碳、工业互联网、服务贸易等关键领域;

  (二)研究项目能够突出“两重一基”,结合单位发展战略,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用”融合发展;

  (三)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凡有国家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获评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承担区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荣获区级以上荣誉及奖励情况的单位可优先入驻基地。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且立项成功的,即成为入驻单位。项目申请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单位首次申请项目应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附件1),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科技园申报博士后科研项目。成为入驻单位后,申报新一轮项目应填写《虹口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二)项目评审。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区金融工作局等部门组建评审专家库,并邀请评审专家;由科技园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负责对单位资质、科研能力、项目的技术含量以及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出具评审意见,确定“揭榜领题”项目名单。

  (三)项目发布。由科技园向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布年度“揭榜领题”项目。

  (四)项目对接。参与揭榜的博士后人员应填写《虹口区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申领表》(附件3)。由科技园组织“揭榜领题”项目对接会,如达成合作意向,即列入拟立项名单。

  (五)项目立项。拟立项名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报备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六)授牌入驻。首次立项成功的单位,授牌“虹口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

第四章 入驻单位的评估及验收

  第十条 入驻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入驻单位应根据研究项目期限和参与研发方式的不同,明确招收博士后为全职研发型或在站研发型,并根据项目难度和研究计划,确定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二)入驻单位应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及科研成果归属、人事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项;同时另行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4),作为项目验收评审的依据。

  (三)入驻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日常管理、中期考核、出基地考核等;入驻单位应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并对其个人品德、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科技园负责入驻单位研究项目的验收管理,对实施期满的项目进行结项评审。对评估合格的项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相关政策配套。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区金融工作局、区商务委、区投促办等组成评估小组,通过实地走访、考核评估等形式对入驻单位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其管理团队建设、博士后人员招收情况、博士后研究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科研资金配套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退出创新实践基地,并收回授牌,同时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政策配套

  第十三条 立项成功且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区级资助资金,其中给予博士后个人1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单位账户。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资金应全额用于立项项目,不得用于单位日常管理、行政、运营等成本支出。给予博士后个人的资助资金应足额给到博士后本人。

  第十四条 入驻单位应按照区级资助资金,给予立项项目1:1配套(不低于3万元)的资金用于博士后本人。

  第十五条 入站参与项目的博士后纳入本区“菁英100”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并发放高层次人才“一卡通”服务,享有行政资源、金融、医疗、教育等多元服务项目。优先申请本区人才公寓。

  第十六条 经认定,将入站参与项目的博士后本人纳入本区人才安居工程,优先租用市场化人才公寓,并可享受相应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博士后本人参与项目的期限。

  第十七条 对引进博士后的入驻单位,加强人才服务指导,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市级以上荣誉,且优先考虑区级荣誉及奖励。并依托本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为其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八条 对考核评估合格的入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区相关部门推荐优先纳入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虹口区重点单位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于引进博士后研发人员,出站后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入驻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之后成功申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入驻单位,给予一定建站资助。实施建站后评价激励,对评价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对同一单位、同一个人,同时享受本区多项扶持政策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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