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徐汇区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要求,结合本区就业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激励就业政策
1.就业援助对象补贴
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间,可申请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
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后,经营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际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上述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特殊就业援助对象补贴
经营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特殊就业援助对象,实际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请“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其中,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特殊就业援助对象,可申请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
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后,仍实际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100%。若用工满五年,从第六年起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每年递减10%,补贴标准最低递减至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其中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特殊就业援助对象可申请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
3.青年群体就业补贴
(1)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连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长期失业青年实现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长期失业青年灵活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失业青年参加徐汇区青年乐业起点就业成长营项目、一年内实现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受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运作就业成长营项目的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训练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参加徐汇区青年乐业起点就业成长营项目的失业青年可申请生活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特殊群体就业补贴
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是本区接收安置的或本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限退役五年内)及徐汇驻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本区户籍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单位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鼓励创业政策
5.青年创业补贴
35周岁及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值、《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注册在徐汇(市级或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以及获得徐汇“创业梦之星”评选各类奖项的创业青年;经认定是本区接收安置的或本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限退役五年内),经本区创业指导服务后,当年度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在创业组织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5000元。
6.帮创组织(项目)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和经济转型发展的要求,对区域经济、创业带动就业有一定贡献的经济组织,分别给予2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科技创新、带动大学生就业、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7.创业孵化成果购买补贴
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符合本区产业定位,以培育初创阶段的青年大学生创业组织为宗旨,孵化基地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能为青年大学生孵化项目提供场地和服务,在本区每孵化成功一家企业给予创业孵化基地8000元成果购买,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创业园区专项补贴
在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中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按照市补贴资金的50%予以补贴。
每年组织开展区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评估工作,按照A、B、C三个等级进行分级评估,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的,分别给予100000元、50000元的园区运营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经费支出。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取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9.创业指导工作站专项补贴
支持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创业指导站,对于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为创业指导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100000元;对于创业指导成效突出,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指导工作站,按照市补贴资金的50%予以补贴。
三、就业见习政策
10.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凡经认定并纳入本区管理的就业见习基地和创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学员,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根据实际参加见习的人数和见习月份,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原则上市、区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11.见习基地录用见习学员补贴
凡经认定并纳入本区管理,且年度招聘见习学员量达标的就业见习基地,即时录用本基地见习结束的学员(仅限“未就业青年”和“见习学校学生”)实现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地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经认定有外派资质的见习基地,其见习结束的学员被注册在本区的外派单位即时录用实现就业的参照执行。
四、职业培训政策
12.高级及以上职业培训补贴
凡参加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纳入本市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高级及以上等级职业培训项目的各类人员(末位为“D”的班级标号除外),经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合格,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基础上,按项目等级给予高级工(三级)800元/人、技师(二级)1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1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13.新设立培训项目补贴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成立的本区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新设立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凡纳入本市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对参加其第一个周期培训,经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合格,取得相应项目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参训学员,在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基础上,按中级(四级)1000元/人、高级(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五、稳就业政策
14.稳岗扩就业补贴
税务征缴关系在本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除外),于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吸纳本区户籍2022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本区户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请补贴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吸纳2022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申请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申请时本市失业保险第一年月领金标准;
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申请时本市失业保险第一年月领金标准;
同一家用人单位补贴上限累计50万元。
1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就业成果补贴
注册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期间通过免费职业指导向注册且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除外)输送员工10人及以上的,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请补贴时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购买成果补贴。
输送员工为本区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区接收安置的或本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限退役五年内)、其他有需要推荐的人员购买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输送员工为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购买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
输送员工为其他劳动年龄段内人员的购买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初创期创业组织阶段性社会保险费补贴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区注册登记,且在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 6 个月。在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可同时享受本补贴,补贴周期为2022年4月-12月,补贴标准同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17.就业见习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本区管理的就业见习基地,于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吸纳本区户籍的2022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本区户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在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1000元/人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留用上述就业见习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六、其他
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对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稳就业政策”部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徐汇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市、区相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文件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实施过程中若与市级及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徐汇区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意见》(徐促就办〔2020〕1号)、《徐汇区稳就业政策实施意见》(徐促就办〔2020〕5号)及具体政策操作办法适用期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