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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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加快培养适应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现将《黄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黄浦区总工会

  2021年8月29日

黄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现就本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列支范围。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经费补贴。职业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职工职业培训可由企业自行开展,也可依托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集中开展。企业享受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不与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挂钩。

  在确保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项目化或整建制等方式实施的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项目,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培训对象。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业中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

  二、工作职责

  黄浦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组成,负责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同时,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教育局主要负责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补贴项目

  (一)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人社)

  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技术更新、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

  (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人社)

  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项目、经核准企业自行开展的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定位的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等。

  (三)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教育)

  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包括思想道德与公民素养、文化与历史、各类语言、信息技能等素质提升培训项目。

  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包括各类中等、专科(高职)、本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不含本科以上的学历或学位教育(MBA、EMBA、MPA等)。

  (四)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工会)

  以一线职工为主要培训对象,开展劳动保护、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等培训;以工会干部、班组长为培训对象,开展提升履职能力的培训;以劳模(工匠、技师、职工)创新工作室为平台,开展技能提升、技术创新等培训等。

 四、组织实施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1.申请条件。具备培训能力、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1)根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有能力自行组织内训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企业自行组织内训,应具备培训所需的条件;企业委托开展培训,可在公布具备办学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如名单内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年度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对承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

  2.培训申请

  每年4-6月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不同培训需求,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分别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承诺书(样张详见附件1);

  (2)《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系统打印);

  (3)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年度培训计划,及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期税收凭证;

  (5)培训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方式(内训、委托)、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课程安排、考核评价方式等(样张详见附件2);

  区相关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3.计划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对企业是否符合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

  4.培训实施。经认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核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考核评价,既可组织职工内训,也可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并及时在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中导入企业职工培训信息,做好培训过程资料归档以备查,确保学习过程可追溯。

  企业自行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培训督导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区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督导抽查,对培训项目较多、职工数量较广、补贴金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导,加强监督管理。

  5.补贴申请。企业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就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按季度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并承诺培训真实性,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以下书面补贴申请材料: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补贴承诺书(样张详见附件3);

  (2)《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费用申请确认表》、《企业培训费补贴培训项目汇总表》、《培训学员花名册》(系统打印);

  (3)《企业职工培训自行督导意见书》(样张详见附件4),包括企业督导组人员组成、督导培训项目、督导时间、实际培训情况等;

  (4)如委托公布名单内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需提供受委托单位出具的培训相关发票、企业银行流水及会计凭证复印件等;

  (5)区相关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6.资金拨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每季度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必要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经各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

  7.补贴标准。

  (1)自主培训(内训)

  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2)委托培训

  对企业自行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委托公布名单内培训机构的,补贴额度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60%-80%核定,其中,经认定的本区重点行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企业,补贴比例为80%,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市相关部门发布的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及各类培训项目特点予以确定。

  企业委托公布名单以外单位的,按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区相关部门依托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项目的培训服务。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同时申请参加集中培训项目。

  2.申请提交。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提出培训申请,在前述公布的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中选择培训实施机构。

  3.申报备案。实施培训前,培训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考核或评价办法等),按培训项目分类向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备案。

  4.培训实施。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并及时在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中导入职工培训信息。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培训督导和岗位培训考核由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及规定分别实施。

  5.资金拨付。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季度向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经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且补贴信息经各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或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

  6.补贴标准。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按本市各相关部门公布的各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及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二)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等制度,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

  (三)对违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处理。市、区相关部门将适时对职工培训进行抽查,企业、培训机构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终止拨付或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区实际,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办事指南和咨询方式。依托区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补贴实施、系统维护,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给予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同用于职工职业培训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三)区财政局每年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在企业培训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审核、评估监管、宣传发动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而发生的相关经费支出。

  七、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一般不超过3次。

  (三)企业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重复申请培训补贴,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的社会化培训项目不列入企业申请的职工培训补贴范围。

  (四)企业或培训机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实施培训,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按照本市“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项目按区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2020年本区企业经认定开展职工培训,产生的培训补贴方式及标准适用《关于印发<黄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沪人社技〔2016〕15号),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展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在有效期内如与上级部门出台政策不符的,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补贴标准将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适度调整。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承诺书

  2.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补贴承诺书

  4.企业职工培训自行督导意见书

附:《黄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黄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文件二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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