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业集团:
现将《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落实市委《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区“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服务本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按照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核心引领区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性质)
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是政府导向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激励,加快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资金来源)
国家、市和区财政专项拨款。
人才资金规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定期追加,由区财政在预算内予以安排。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各类区级人才计划以及专项人才培养项目。配套资助入选中央和上海市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团队项目;
(二)资助在本区注册登记、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际贡献的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科创服务业、文旅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我区重点发展产业以及其他各领域用人主体,对于紧缺急需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及项目的引进、培养和扶持;
(三)资助本区重点发展领域、重大项目引进人才的安居补贴;
(四)资助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五)资助人才招引、人才交流、人才服务、人才宣传、人才慰问、人才活动等人才工作保障经费;
(六)资助人才工作重大应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课题研究需要支出的费用;
(七)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人才服务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八)经区委、区政府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应当资助的事项。
第五条(管理机构)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实施人才资金的管理。人才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申请受理、使用监督及计划执行情况结算等日常事务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
第六条(申报与审批)
1、人才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底根据人才资金使用范围和次年人才工作项目,向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由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项目申报时,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资助标准等材料,并由申报部门对拟资助企业或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
2、人才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执行: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即予执行,由黄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资助意见(资助金额及资金拨付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核拨资金;未列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需经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提交区委、区政府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使用和监督)
(一)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政策公开、公正受理、聚焦重点、服务人才的原则,支持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受助单位和个人应诚实守信,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人才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或评估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资助人才发挥作用的实际效果等情况。
(三)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和资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执行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或审计监督,对申报材料失实或接受资助项目存在违规等问题,责成有关人员限期纠正。对严重违规或违背项目规定的,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权终止资助,视情追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或部分款项,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四)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区人才资金资助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对获得国家、市级、区级相关政策扶持并有文件规定要求给予资助奖励、配套扶持的,根据有关文件执行。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按照1:1配套。
(六)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对申请获得区人才资金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同一项目一般不再给予享受本区其他扶持政策。
第八条(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28日。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