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组织部等关于印发《黄浦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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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有关单位:

  现将《黄浦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黄浦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黄浦人才要素枢纽作用和辐射能级,更好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培育人力资本新动能、促进社会化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能级,加快赋能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结合黄浦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核心引领区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相关功能性机构。

  二、扶持内容

  (一)强化产业集聚效应

  1、落户奖励。鼓励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区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

  对于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上海服务业企业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认定为跨国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民营企业总部等,按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2、经营补贴。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且经营收入较上年度实现一定幅度增长的,经认定每年可给予最高50万元经营补贴。2022年以后在本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首年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可给予一次性经营补贴。

  3、功能机构。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研究会(院)、基金会、第三方机构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功能性机构引进培育。为本区引进龙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做出实际贡献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金融支持。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贷投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服务,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投融资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融资支持。

  (二)加快产业能级提升

  5、自主创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加强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对获得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软件著作权或原始发明专利等,并得到市场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专项奖励。

  6、机构培育。鼓励专业型、技术型、“专精特新”中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扶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浦江之光”企业库,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依规定享受扶持。按照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现有政策给予支持。

  7、合作引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发展。对获评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符合我区“3+3+X”(三大千亿级产业+三大百亿级产业+未来产业)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用人企业合作,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数据库建设、重点产业人才图谱、指数发布等相关研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的合作费用补贴。

  8、品牌激励。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国家和本市行业领域和品牌领域荣誉评选,获得上述荣誉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显著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建立市场引才机制

  9、引才激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符合区域发展所需要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黄浦区重点产业领域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本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为基地引进博士后人才,推动产学研融合,经认定,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万元资金奖励。

  10、配套支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评选,对获奖机构给予1:1配套资金补贴。

  11、市场开拓。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响应国家“一带一路”、RCEP等重大战略主动“走出去”,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人才工作站,扩大人力资源服务贸易出口规模,成效突出的,给予项目申报等相关支持。

  (四)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12、平台搭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本区“3+3+X”重点产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专业展会、论坛、行业峰会等活动,经认定可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13、购买服务。鼓励区内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并按规定享受费用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服务、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

  14、人才保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研修,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对区内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才,依法在引进落户、人才公寓、子女就读、健康医疗等方面给予保障。

  15、规范共治。发挥行业自律、企业自治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治理,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优化诚信公平、合规有序的市场竞争生态和营商环境。

  三、附则

  (一)未纳入本实施办法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相关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政策规定、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请资格,追回相应奖励、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涉及同类项目奖励资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由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所需资金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列支。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附件:《黄浦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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