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各区属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制定《奉贤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奉贤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认真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无边界”的思维,进一步发挥好人才引领发展的驱动作用,努力为一流人才汇聚和实现价值创造更好的宜居条件、安居环境,助力打造新江南呈现地、新产业爆发地、新青年集聚地,根据《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五个新城人才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关于打造“四叶草”新基础设施为奉贤高质量发展提速的意见》等精神,现就本区实施租购并举的人才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着眼打造“独立、无边界、遇见未见”的未来之城,以人才安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人才购房政策,实施积极的人才租房支持政策,加快建设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引才留才需求相协调的租购并举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不断满足人才合理购房需求、降低成长性青年人才居住成本;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主体的人才安居房源筹措机制,持续加大房源供应规模和保障力度;创新人才安居工作机制,完善人才安居配套服务,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环境,切实为人才享有品质生活、感受城市温度、增强归属认同提供坚实保障,推动奉贤成为海内外人才近悦远来、实现梦想之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租购并举,以租为主。坚持房住不炒,聚焦职住平衡,进一步加大制度供给、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青年人才以租房解决住房问题,支持符合条件人才的自住购房需求,满足多层次安居需求。
2.坚持上下联动,以新城为重点。统筹制定人才住房支持政策,组织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推进。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定位和引才需要,巩固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3.坚持政府引导,以市场为主。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激发市场在人才安居资源供给中的决定性作用,继续扩大房源供应规模,持续优化房源供应结构,精准匹配各类人才住房需求。调动单位、人才等各方积极性,特别是落实用人单位支持人才安居的主体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建立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投资促进办、区民政局以及涉及的街镇、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区职能部门(单位)等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全区人才安居工作,研究决策区级人才安居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搭建全区人才安居供需对接平台,指导协调各单位、各街镇的人才安居工作。
(四)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人才安居工作职责
1.区人才办主要负责全区人才安居需求汇集及相关综合管理工作。
2.区房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等负责协调推进人才安居房源筹措供应,完善住房配套政策和人才购房政策,加强对房源的管理和监督。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人才安居年度计划、相关细则、准入标准,对相关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等进行审核。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以房代奖”措施、人才安居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立项等工作。
5.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人才安居补贴资金支持和资金管理指导工作。
6.区经委负责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招商项目涉及的产业导向、领域、有关资质及运行状况等进行认定。
7.区科委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就有关资质、运行状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8.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相关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管理等。
9.区民政局负责服务人才安居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指导组织社区志愿服务等。
10.区人才办和区房管局指定的房地产运营机构负责实施人才安居项目申请受理、资质审核、房源调配、轮候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11.其他涉及人才安居工作的街镇、区管企业以及相关区职能部门(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房源筹集供应
(五)扩大区级人才安居房源规模
各街镇、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各尽其责,通过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配建、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盘活利用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和乡村宅基地住房、探索非居住房屋改建转化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安居房源,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筹措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到“十四五”期末,全区新增区级人才安居房源3万套以上,重点在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科创园区、产业和商务集聚区,以及交通枢纽地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的区域选址布局。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0.8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2万套,新建可实物分配人才安居住房0.2万套。(区房管局牵头,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六)完善人才安居租赁房源分级分类运行机制
区级人才安居房源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公共租赁住房、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位自筹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市和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运行,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人才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适配房源,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后挂牌“奉贤区人才公寓”,优先保障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各类人才。单位自筹租赁住房由单位自主管理,可面向本单位、本系统人才定向供应。(区人才办、区房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大补贴力度
(七)健全区级人才租房、购房补贴制度
聚焦本区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结合东方美谷、未来空间、数字江海等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战略发展,有序扩大人才租房、购房补贴受益面,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每月800-2000元的租房补贴,合理确定补贴期限,加大对成长性青年人才安居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人才获得感。鼓励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各区属国有企业施行自行制定的、经区人才办备案的各项人才补贴政策。(区人才办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等部门配合)
五、优化支持政策
(八)实施人才租房的支持政策
人才安居租赁房源经认定后,由区房管局纳入本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可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及居住登记;公用事业企业对经认定的人才安居租赁房源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积极探索在住房租赁中引入保险机制,保障租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金融办、各公用事业单位等配合)
(九)优化人才购房的支持政策
聚焦促进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完善“分层次、有梯度”的人才购房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自住购房需求,逐步扩大支持重点区域发展的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保障人才安居。(区人才办牵头,区规划资源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房管局等部门配合)
(十)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贴息政策
对于由奉贤区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认定为人才安居租赁房源后,区财政局将给予该国有企业贴息支持。贴息金额为该项目认定为人才安居租赁房源当年度起的年平均银行贷款余额的1%,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区财政局牵头,区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完善保障机制
(十一)规划用地保障
区规划资源局为本区人才安居房源建设提供规划和用地保障,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进一步探索优化住房供地方式、创新用地融资方式,降低住房建设成本。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按规定利用自用土地配套建设租赁住房等生活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达到15%。(区规划资源局牵头,区建设管理委、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配合)
(十二)补贴资金保障
落实人才安居补贴资金,按照财力分成比例由区镇两级共担,并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区财政局牵头,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社区治理保障
各街镇积极组织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探索实施“党建引领、人才参与、多方协同”的社区治理创新模式,营造宜居乐居的社区氛围,促进引进人才的社会融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牵头,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配合)
(十四)信息服务保障
进一步提升本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建设人才安居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强人才安居政策信息和房源信息的整合汇集,编制人才安居服务指南和租赁房源地图,依托平台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发布和交流互动,方便用人单位及人才及时了解和申请安居保障。(区人才办牵头,区房管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附件:
1.《奉贤区区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奉贤区人才公寓认定的操作细则》
附件1
奉贤区区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沪建委〔2021〕46号)精神,有序开展区级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奉贤区区级人才公寓建设是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测的原则,通过社会专业机构运行管理,以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面向本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重点解决区内人才的居住困难问题。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区级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办牵头,区房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支队、区人口办、区教育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创办等部门配合。
区人才办负责区级人才公寓管理建设的全面指导协调;区人才办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人才进行备案并纳入保障对象名单;区房管局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负责房源筹措、资质审核、房屋管理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区经委、区科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文创办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重点单位和重点人才的推荐和初审工作;区人口办负责牵头落实人才公寓租后人口管理、居住证办理等工作。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认定
采取政策扶持、专项投入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街镇、开发区、国有企业、市场主体自筹房源,共同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区级人才公寓应配置必要生活设施,可实现人才拎包入住,满足人才品质居住需要。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关于奉贤区人才公寓认定的操作细则》,认定挂牌“奉贤区人才公寓”,并定期对人才公寓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建立人才公寓项目动态调整机制。认定后挂牌的“奉贤区人才公寓”,优先保障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申请与配租
区级人才公寓申请按照重点单位和人才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可申请人才公寓的单位为注册地与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的企业、区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和重点人才,对东方美谷、未来空间、在线新经济、新基建、文化创意等领域的重点用人单位,以及入选国家、市、区各级人才计划的重点人才,予以倾斜。
区内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进行申请的,由各行业主管单位受理,并初步审核汇总本行业系统有租赁需求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人才名单,以及意向房源项目、数量、户型等信息,报区人才办统筹汇总后,由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进行配给。重点人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直接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其他人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直接向人才公寓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人才公寓运营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如果房源空置期较长的(一般超过2个月),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由运营机构向社会出租。
第五条 人才申请入住的基本条件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本区无住房,且工作单位不提供住宿。
2.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奉贤区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奉贤区人才购房类相关优惠政策。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才需有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若申请人才为该单位创业股东,其社保缴费要求可放宽至在上海市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4.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的,需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需持合法有效的工作、居留证件。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人才(各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才公寓准入标准,但不得低于此标准)。
6.申请的人才公寓为公租房房源的,应符合公租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7.人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入住条件的,仅能申请一套。
第六条 资金扶持
认定为区级人才公寓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优先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奖补范围。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和单位(园区)自建项目人才公寓的租赁价格原则上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一般按市场租金水平的90%)。
对经认定的人才公寓实行市场化管理,每年政府对运营机构进行一次运营情况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入住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按年度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对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人才,按每人每月100元奖励;对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按每人每月150元奖励;对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按每人每月200元奖励。
对在区内工作的奉贤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具有相应高水平层次人才),经区人才办认定后,可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入住区级人才公寓,对其租金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根据人才层次由区人才办提交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
第七条 退出机制
1.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年人才公寓认定挂牌及供应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房管局负责人才公寓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人才公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房管局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提交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后,对人才公寓予以摘牌,取消其享受有关奖励的资格。
2.人才公寓租赁协议一年一签,最多租住5年。租赁期满需续租的,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并及时办理续租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的,视作自动退租。租赁期满后应主动退让房间。
3.入住人才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退出:
(1)个人或家庭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或与本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2)承租人发生将所承租的房屋出借、转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4.人才公寓使用对象必须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如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员工继续享受租房的资格,收回所提供的房源,该单位三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类人才相关政策。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上海市奉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奉贤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奉人办发〔2019〕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
关于奉贤区人才公寓认定的操作细则
一、认定标准
人才公寓分为公共租赁住房、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位(园区)自筹住房等,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后挂牌“奉贤区人才公寓”,优先保障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各类人才。单位自筹租赁住房由单位自主管理,可面向本单位、本系统人才定向供应。人才公寓的认定标准应当对标人才需求,综合运营主体、项目来源、交付标准、区位配套等因素进行判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认定标准
1.运营主体合规。运营主体可以是区属国有公租房运营公司、市属国有公租房运营公司、运作规范的集体企业或民营企业。
2.项目来源合规。人才公寓来源可以是新建项目、商品房配建项目、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和纳入公租房体系的单位租赁房。原则上单个项目运营房源不少于50套。
3.产品标准适配。项目定位、配套条件、设计标准等应与人才的租住需求相适配。
4.供应对接人才。供应方式体现面向人才的基本方向,接受区政府相应管理和统筹措施。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认定标准
1.运营主体合规。运营主体可以是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或运作规范的民营企业。
(1)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或“住房租赁经营”。
(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原则上单个项目运营房源不少于50套),有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能依法履行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责任。
(3)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开业报告,并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入网认证。
(4)信用良好,具有持续运营能力,近一年未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5)内控管理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已取得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发放的实名信息卡(目前市级正在筹备)。
2.项目来源合规。人才公寓来源可以是出让土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房地产企业自持的租赁住房、合规纳管的非居改建租赁项目、以集体土地试点的租赁住房项目和其他纳入租赁住房体系的项目。其中:
(1)新建租赁住房项目,项目的用地性质为Rr4,或综合用地的土地用途含租赁住房。项目应已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2)房地产企业自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已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的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沪建管房联〔2018〕782号要求,经区住房租赁工作小组审核,取得项目认定文件或联合验收文件。
(4)利用集体土地试点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划资源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建设,项目应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5)其他纳入租赁住房体系的项目,经区住房租赁工作小组审核,取得项目认定文件或联合验收文件。
3.产品标准适配。项目定位、配套条件、设计标准等应与人才的租住需求相适配。
(1)区位配套符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等要求。
(2)套内主要采用家庭整租或单人单间的装修配置标准,基本满足“拎包入住”需要。
4.供应对接人才。供应方式体现面向人才的基本方向,接受政府相应管理和引导措施。企业应就以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1)房源优先满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向配租需求。
(2)自主出租房源实行准入管理,合理设置单位或个人基本准入条件,并报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3)接受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对租赁价格和租赁合同的备案管理。
(三)单位(园区)自建人才公寓的认定标准
1.项目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等同房地产权属证明的相关文件),原则上单个项目运营房源不少于50套。
2.套内主要采用家庭整租或单人单间的装修配置标准。
3.房源面向本单位、本园区在职职工供应。
4.接受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对租赁价格和租赁合同的备案管理。
二、认定程序
(一)推荐项目
区房管局梳理当年可形成供应的房源项目清单及房源总量,对照认定条件,征询房源运营机构意愿后,提出可用作人才公寓的初选项目及房源数量。
(二)征询需求
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对初选项目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征询重点单位、重点人才需求情况。
(三)认定挂牌
对需求集中的初选项目,区人才办会同区房管局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评估核实,提请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挂牌“奉贤区人才公寓”。相关房源于挂牌后一个月内报市人才部门和市房管局备案。
(四)项目展示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单位(园区)自建项目的运营机构按展示要求报送项目和房源信息,由区房管局复核后,纳入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库,在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人才安居租赁平台”(名称待定)展示。项目展示工作应在挂牌后一个月内完成。
经认定的人才公寓项目,运营机构可以申请开通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一体化权限,房源租赁状态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及时办理或撤销该房源的网签备案,“人才安居租赁平台”同步更新房源展示状态。
(五)定期复审
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对人才公寓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建立人才公寓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管理要求项目予以撤销认定摘牌处理。
(六)存量纳管
已投入运营的住房项目,由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对项目管理情况和入住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标准的项目,按认定程序挂牌“奉贤区人才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