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奉贤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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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奉贤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落实《关于做好本市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关于印发2023年本市促进就业计划目标的通知》(沪就办〔2023〕1号)、《奉贤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奉人社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比,现就推进本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项目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

  1、组织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本区企业(指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下同)申报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经市人社部门备案通过成为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评价工作资助。对组织职工参加本区企业(包括本企业和同行业已备案的评价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含直接认定)的企业,按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且纳入我区新增高级工以上考核指标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及以上2000元/人。

  2、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

  鼓励本区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企业经税收征管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备案后组织职工参加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社会化培训,或企业推荐职工代表本区、本区街镇参加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通过技能评价考核后,对企业按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纳入我区新增高级工以上考核指标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及以上2000元/人。

  (二)院校

  1、组织实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本区区域内高校、职业院校根据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评价需求,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范围内,申报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评估。对经备案成为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院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评价工作资助。对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院校,按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纳入我区新增高级工以上考核指标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2、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

  鼓励本区高校、职业院校组织发动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含校企合作用人单位)职业技能评价。对组织毕业学年学生集中申报参加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职业技能评价专业评估的对应职业(工种)社会化技能等级认定的院校,按实际参加评价考核人数给予100%鉴定费(指社会评价机构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收费项目)补贴,同时对院校按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纳入我区新增高级工以上考核指标的实际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 评价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项目的职业培训。对培训学员申 报并通过社会化技能评价考核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按实际获证学员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 训成效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及以上2000元/人。

  2、设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鼓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 向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的培训 项目。对新设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培训项目在批准后3个月 内开展首期培训且学员整班获证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机构,一 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2万元/项目、技师(二级)及以上3万元/项目。

  (四)个人

  1、参加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鼓励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参保地为本区的企业职工(指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获得技能等级证书时为缴费状态的企业在岗职工,含企业实际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项目的职业培训。鼓励本区企业职工参加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本区企业职工参加本区企业(包括本企业和同行业已备案的评价单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通过上述等途径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纳入我区新增高级工以上考核指标的个人,给予技能成才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及以上2000元/人。

  2、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对应专业职业技能评价

  鼓励本区高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含校企合作用人单位)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经所在高校、院校备案同意,参加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职业技能评价专业评估的对应职业(工种)评价考核,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纳入我区新增高级工以上考核指标的毕业学年学生,给予技能成才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五)其他

  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纳入我区新增高级工以上考核指标的个人,给予技能成才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及以上2000元/人。给予所在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及以上2000元/人。

  二、补贴项目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本通知补贴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项目;

  (二)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

  组织实施;

  (三)证书信息应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中可查询。

  三、补贴申请审核

  (一)补贴申请

  1、本区企业、院校按规定申报用人单位或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发文后3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评价工作资助。

  2、本区企业按规定实施企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或组织职工参加社会化评价后,可自企业职工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收征管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然后按月汇总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3、本区高校、职业院校按规定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或实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可自学生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院校集中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按实际参加评价考核人数给予申请鉴定费补贴,同时按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纳入我区新增高级工以上考核指标的实际人数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4、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本区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后,或本区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后,可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税收征管地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技能成才补贴,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然后按月汇总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5、本区高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可自学生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院校集中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技能成才补贴。

  6、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 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的培训项目后,或完成新设立高级工

  (三级)及以上培训项目首期培训后,可自学员通过评价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补贴。

  (二)审核拨付

  上述各项补贴审核通过后,各相关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 (5个工作日)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个人补贴经费发  放至个人银行账户;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补贴经费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

  四、资金渠道

  本通知涉及补贴经费从奉贤区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区域重点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各街镇、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 稳就业工作,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就业、稳就业的重要举措,与时俱进提高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绩效。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作为街镇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服务监管力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街镇要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各街镇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政策宣传推广和劳动者相关补贴申请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大风险防控力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街镇要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补贴申请,做好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工作。对领取补贴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双随机”抽查、审计抽查等,积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3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参照执行。以所获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二)补贴申请表及材料清单另行公布。

  (三)实施过程中,若相关补贴内容与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

  (四)本通知内所涉及补贴若与本区其他政策重迭的,采取就高原则。

  (五)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 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作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六)本区社会组织及其员工符合补贴条件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本通知解释权属于奉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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